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计划工作的重点,要逐步放在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预测、规划、指导和调控上,正确引导经济运行的方向,努力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以及主要比例关系和结构的协调。
  改进计划管理的形式和方法。要根据经济生活的新情况,加强和改善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制度,特别是要搞好财政、信贷、外汇、重要物资的各自平衡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平衡。坚持把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地区布局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作为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做到主要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增强计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合理调整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并制定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具体实施办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改善和市场的不断发育,进一步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改革按生产能力和投资额划分项目审批权的办法,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该严格控制发展的,实行相对集中管理;该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适当扩大地方和企业的项目审批权限。制定不同行业的经济规模标准,并严格执行。建立煤炭、电力、石油、铁路专项开发基金,在预算中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加强使用监督。采取发行债券、股票等经济办法,吸引和筹集建设资金,用于国家急需的项目建设。继续采取有效政策和措施,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办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积极性。严格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限制一般性生产建设,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投资包干责任制和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制度,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对石油、石化、煤炭、钢铁、有色金属、铁道等部门继续实行包干体制,并对现行包干办法加以完善和改进,兴利除弊。实行行业包干部门的基建投资和任务,按项目单独安排,不与其他包干资金和任务一起安排。适当扩大对关系全局的大型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范围,并改进计划单列办法。
  (十)加强经济调控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配套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制度,特别要加强间接调控体系的建设,更好地运用价格、税率、利率、汇率等手段调节经济的运行,以促进国家计划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要进一步理顺计划、财政、银行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相互关系,发挥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综合协调经济杠杆的作用,使计划、财政、银行之间合理分工、紧密配合、协调动作。同时,加强和改进审计、统计、监察、物价、税务、海关、信息、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建立和健全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与监督管理体系,以及科学的统计、监测方法,更好地为调控经济运行服务。
  按照保持全国经济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对各层次事权、财权和经济调控权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明确划分。努力增强中央宏观调控的能力,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并适当扩大地方政府运用经济杠杆的权限。
  积极建立科学的经济决策体系和制度,重视政策、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对重大的政策措施和建设项目,都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包括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和企业的意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咨询论证,有的需要提出不同的方案,择优选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指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确定。加强经济决策和经济管理的责任制,禁止领导者个人批条子、决定项目和变更国家计划指标的现象。
  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使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抓紧制定《计划法》、《预算法》、《银行法》、《投资法》、《公司法》、《价格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工资法》和《审计法》等基本经济法律法规,并切实加强经济监督和经济司法工作,改变有法不依的现象。
  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继续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继续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不正之风,精简机构,减少层次,裁减冗员,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各个方面的改革要相互配套地推进,并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避免引起过大的社会震动。既要坚持实践证明是好的经验和传统,又要积极进取,努力探索,敢于有新的创造和突破。检验改革得失成败的标准,要看它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稳定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进步。
  八、“八五”期间人民生活和消费政策
  (一)居民收入和消费结构
  五年内,扣除物价因素,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每年递增百分之二;农民人均纯收入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三点五。
  在居民收入增长的基础上,城乡人民的消费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将进一步提高。消费结构进一步改善。肉、蛋、奶、水产品、蔬菜、水果的消费量有所增加;成衣率和衣着质量明显提高;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进一步增加。1995年,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条件也将继续有所改善。城乡交通通信便利程度有所提高,每百人电话拥有量比现在提高一倍。提高人民消费水平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是:大力组织好消费品的生产,继续搞
好“菜篮子”工程,丰富市场供应。努力发展草食动物、家禽和水产品,逐步改善居民食物消费结构。积极鼓励发展为城乡居民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重点发展商业、饮食、修理、服务业,扩大服务项目,增加服务网点。加快住宅建设,发展室内装饰业和新型建筑材料。加强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交通和邮电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要大力进行艰苦朴素优良传统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正确处理短期消费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增加储蓄存款。
  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和社会救济工作,积极兴办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二)控制人口增长
  “八五”期间,要继续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主要措施是:坚决稳定和贯彻落实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继续加强领导,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把计划生育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切实保证计划生育经费的正常需要,继续增加避孕药具的生产和供应。大力研制和推广应用安全长效的新型节育绝育技术和药具。加强计划生育人员的培训,抓好各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的协作共管。
  (三)劳动就业和劳动保护
  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拓宽就业渠道,积极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五年内,要通过多种形式安置城镇劳动力就业3200万人,争取在“八五”期间把城镇待业率控制在百分之三点五以内。在农村,要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向广度、深度进军,充分发挥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作用。主要政策和措施是:
  继续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积极扩大城乡生产门路,增加劳动就业岗位。要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以及容纳劳动力多的农副产品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集体经济和劳动服务企业,继续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各种经济成份,发挥它们在扩大劳动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行更加开放和灵活的措施,继续推动各种形式的劳务输出。
  严格控制城镇劳动力的机械增加,继续控制“农转非”人口的过快增长,防止未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口进入劳动队伍。
  继续实行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为主”的方针。引导农民搞好农田精耕细作,大力开荒造林、兴修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劳动积累,促进劳动积累对资金的替代。同时,加快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接纳劳动力就业。
  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劳动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在部分行业和工种实行灵活的劳动工时制度和就业制度。
  加强劳动保护。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大力降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病率。加强安全技术政策、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努力完善检验、监测手段。
  (四)卫生保健事业
  贯彻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针,同时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到1995年,使全国百分之五十的县达到《在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低限标准。五年内,婴儿死亡率下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主要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下降百分之二十,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乡、镇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农村饮用水改水受益人口达到百分之八十五。
  健全预防保健机构,加强妇幼保健、卫生检疫、卫生监督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的监测与防治。五年内,全国增加医院病床45万张,其中农村(包括县医院)25万张。恢复和发展农村三级合作医疗卫生网。努力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卫生设施建设。重视并发挥中医、中药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卫生队伍建设。五年内,增加专业技术卫生人员50万人,其中中西医医生35万人。进一步整顿医疗卫生系统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努力发展医药行业,不断改进化学原料药制剂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逐步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高药品质量和医疗器械性能。继续重点发展青霉素头孢菌素系列新抗菌素,发展疗效好的抗肿瘤和抗病毒新药、生物技术产品。要改进中药材栽培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巩固优质药材的商品生产基地。中成药的生产要确保质量,坚决取缔伪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善和加强药品进入市场的审批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