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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失效]

  当基地离海岸线较远时,为保证飞机载量,应在海岸线附近设固定着陆点,以补充燃油。海岸着陆点的保障设备应有:
  (一)导航台;
  (二)通信电台;
  (三)风向风速仪和风向袋;
  (四)贮油、加油、灭火以及系留设备;
  (五)飞机起动电源。
  第一四五条 当使用海岸着陆点时,应配备下列人员:
  (一)气象员:按要求将天气实况报告基地和着陆船平台。
  (二)无线电机务员和通信员。
  (三)油料员:负责保管油料和给飞机加油。
  (四)警卫人员:负责维持场面秩序。

第二节 渔业飞行

  第一四六条 渔业飞行主要有渔业侦察飞行,引导和指挥捕渔(海兽)船队的飞行,渔业通信联络飞行,援救遇险渔民的飞行,渔业运输飞行和投放鱼苗的飞行等。
  第一四七条 初次执行渔业飞行任务的正驾驶,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大队(独立中队)检查批准,方可单独执行任务。
  第一四八条 在广阔水域上空进行各种渔业飞行的气象最低条件:云高不低于200米,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直升飞机不小于2公里);海上风力不超过4级,浪级不超过2级;飞行高度以下的低云量不超过2/8。
  自广阔水域上空飞向岸边,如果不能保持云下目视飞行时,必须报告航行调度部门,根据其指示上升到指定的高度作仪表飞行。
  第一四九条 一个机组每天的飞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00小时。如果任务紧急,经大队(独立中队)批准,每天的飞行时间可增至10小时,每月可增至120小时。连续飞行五天,飞行时间超过35小时,应消息一天。
  第一五0条 海上飞行远离海岸,无固定的航标可供飞行定位时,应在渔场区域设置导航设备,以供飞机定位。
  第一五一条 渔业侦察飞行,除目视观察外,还可采用红外测温、空中彩色摄影、多光谱摄影和微光观察器观察,以判断鱼(海兽)群位置估计鱼(海兽)群数量,鉴别鱼(海兽)种,分析鱼(海兽)群回游路线。
  第一五二条 目视侦察鱼(海兽)群飞行,通常应选用上单翼飞机或直升飞机,飞行速度不大于260公里/小时为宜,保证工作人员的观察角不小于270度,并能对鱼(海兽)群进行摄影。
  第一五三条 侦察飞行计划,应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和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其主要内容有:起飞时间、侦察区域、飞行航线、飞行高度和速度、总航程和飞行时间、乘机人员以及侦察海区的特殊规定等。
  第一五四条 侦察飞行航线通常用直角航线法、平行航线法和围绕航行法等。飞行高度在200-500米时,搜索带的宽度为15公里;500-800米时为20公里;800-1000米时为30公里。目视侦察时的飞行高度,通常为400-600米。
  制订侦察航线时,航向与太阳交角不小于45度。
  作盘旋侦察时,坡度不大于30度;空投通信筒时,飞机距船舶桅杆和水面都不少于30米(直升飞机可悬停投掷)。
  第一五十五条 引导捕鱼(海兽)船队的飞行高度,通常不低于200米,以防鱼(海兽)被飞机发动机的响声和飞机阴影吓散,潜入深水。
  第一五六条 渔船队与鱼(海兽)群相距10公里以外时,应当用无线电或投掷通信筒,通知渔船队最近的鱼(海兽)群所在地点(地区)及它们的密集程度,鱼(海兽)群数量及分布情况,不直接引导船队驶向鱼(海兽)群。
  渔船队与鱼(海兽)群相距10公里以内时,可用无线电联系,直接引导船队驶向鱼(海兽)群。如船队无无线电设备,则可向渔船队投掷通信筒(如图十八)。
  图十八 通信筒的构造(略)
  第一五七条 引导渔船队的方法:飞机下降高度至100米,在渔船队上空盘旋一圈(或数圈),然后拉升至200米以上飞向鱼(海兽)群,一直引导船队离鱼(海兽)群一至半公里时为止。此后,飞机向最大的鱼(海兽)群投下1-2枚带有旗子的浮标(如图十九)或航行炸弹(如图二十),然后飞向其他的海域继续进行鱼(海兽)群侦察。
  图十九 带旗的信号浮标(略)
  图二十 海上的航行炸弹(略)
  第一五八条 空中投放鱼苗的飞行,应选用飞行速度在180公里/小时以下的低速飞机或直升飞机,飞行高度为30-50米。

第九章 人工降水飞行



  人工降水飞行,是利用飞机在空中喷撒催化药剂,促使云体发生变化而形成降水。
  人工降水飞行通常在复杂气象条件下作业,往往遇到不稳定的对流性天气。因此,空勤组要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抓住有利天气及时作业,以取得较好的降水效果。
  第一五九条 执行人工降水飞行的正驾驶,应具备昼间一号天气标准,并经过生产带飞1-2次,检查合格后,经大队(独立中队)批准,方可单独执行任务。
  第一六0条 人工降水飞行的有关规定:
  (一)最高飞行高度:
  安-12:不超过9000米;
  伊尔-14:不超过5500米;
  里二:不超过3500米。
  (二)无雷达设备的飞机,只有在地面雷达的监视和引导下,方准在夜间进行人工降水飞行。
  (三)空勤组每天飞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一六一条 空勤组接受任务后,应当与人工降水指挥部和机上工作人员共同研究各种作业方案和相互配合的方法以及具体规定。
  第一六二条 除按规定检查飞机、发动机外,要特别检查装载催化药剂的设备是否安置妥当。要采取适当措施(如衬垫塑料布等)防止催化剂对机身的腐蚀。要仔细检查机内雷达设备、高空设备、防冰、与除冰设备和氧气设备是否完好。
  第一六三条 按照航线飞行要求,做好地面领航准备,要特别标明作业区范围;核对通信导航资料;充分利用导航台、广播电台以及地面雷达设备,便于在作业飞行时能较迅速地确定飞机的概略位置。
  第一六四条 人工降水飞行要遵守飞行条例中有关复杂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各项规定,随时对基地、备降机场和作业区的天气实况和预报进行周密的分析和研究,制定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案。
  第一六五条 人工降水飞行,如果飞行高度在3600米以上,除密封座舱飞机外,空勤组和机上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氧气。
  飞行中遇有颠簸,空勤组和机上工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禁止打开机舱门和窗户。
  第一六六条 如作业区距离基地较近,飞机起飞后,应尽量在本场附近上升至一定高度后,再飞往作业区(或由雷达引导至作业区)。
  第一六七条 利用浓积云进行人工降水飞行时:
  (一)作业区距离基地150公里以内,起飞前,应在作业区的上风方向选好一至二个可靠的备降机场,并保证在飞机抵达备降机场上空时,有不少于45分钟的备份油量;
  (二)严禁飞入浓积云中;
  (三)催化飞行通常应当在云顶进行,如果云顶太高需要在浓积云周围飞行时,机长必须根据云系情况,做好飞近和飞离的准备;
  (四)在迂回进行催化飞行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目视飞行。
  第一六八条 在作业飞行过程中,要有可靠的地面雷达保证;空勤组应充分利用机上雷达、导航设备,随时掌握飞机的所在位置,按规定向指挥调度部门报告飞行情况、天气和飞机位置。
  在禁区或者国境线附近飞行时,应特别注意掌握飞机的准确位置。
  第一六九条 作业飞行时,要注意掌握飞机重心,防止催化药剂和机上工作人员集中在机身尾部,造成重心后移,影响飞行操作。
  第一七0条 在作业飞行过程中,空勤组要与机上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及时向他们提供飞机位置、飞行高度、速度、航向等数据,以及云状、云种、含水量概况,以便他们正确掌握作业时机和喷剂流量。
  第一七一条 当同时有两块云体适合作业时,应先在远云体作业,后在近云体作业,避免作业完毕返航时遇到雷雨。
  第一七二条 如果飞机再次进入已经进行过催化作业的云层时,会出现强烈的颠簸和雷电对无线电的干扰,空勤组应沉着、果断,迅速脱离该云层。
  第一七三条 在作业飞行过程中,遇有中度以上颠簸或结冰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可根据当时情况,采取改变高度继续作业,或者飞往另一作业区作业,或者返航,并报告指挥调度部门。
  第一七四条 在作业过程中,根据机上工作人员对云系的选择,需要改变作业区时,空勤组必须及时请示指挥调度部门,经同意后,方可飞往另一作业区,并注意守听和了解有关的飞行动态。

第十章 选建临时机场的基本要求

  第一七五条 临时机场的选建和使用,由省(市、区)局、飞行总队批准。特殊情况下,修建和使用低于本章规定条件的临时机场,必须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选建临时机场,应当尽量利用旧有机场、荒地、草地、休闲地。在选建和设计工作中,既要做到符合规定要求,又要做到节省修建费用。

第一节 场址的选择

  第一七六条 选址工作由省(市、区)局指派技术人员或经过选场训练的人员,会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选址时应考虑在使用季节的恒风方向、风速、降雨量、天气特征以及地下水深度、坟坑、枯井等情况。场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净空条件良好。
  (二)地势平坦,表面坡度适当,排水和土质情况良好,不需要大量的土石方工程。
  (三)尽可能将机场选在作业区中心和交通、水源方便的地方。场址选定后,应绘出草图,提出施工方案,报请民航和使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节 跑道、安全道及净空条件

  第一七七条 跑道的规格和要求:
  (一)跑道的长、宽:
  运五:拔海高度在500米以下,长500米,宽40米;拔海高度在500米以上,每增高100米,跑道长度应当按照上述规格增加15米。
  直五、米八:拔海高度在500米以下,长80米,宽30米;拔海高度500-1000米,长100米,宽30米;拔海高度1000米以上,每增高100米,跑道长度应当按照拔海高度500-1000米的侧规格增加10米。
  (二)跑道的方向应尽可能避开东西方向,并且与使用季节的恒风方向一致。
  (三)道面必须坚实,使用总重量五吨的机动车辆,以时速3-5公里碾压后,轮辙深度不超过2厘米。
  草皮道面,草高不超过30厘米;割草时,应保留10厘米左右的草茬(只限软茎植物),以保持道面应有的垫层。
  (四)平整度:直径3米范围内起伏高差不超过5厘米;跑道在250米以内,纵坡不大于1.5%;横坡不大于2%,不小于1%。
  第一七八条 安全道规格:跑道两端各有50米的端安全道,两侧各有10米的安全道(如图二十一)。端、侧安全道都应当平坦,坡度不超过2%,变坡差不超过1%,不能有水田或沼泽地,只允许保留高度不超过0.8米的软茎作物。
  图二十一 运五飞机跑道、安全道尺寸示意图(单位:米)(略)
  第一七九条 机场净空条件规定:
  (一)运五:机场净空长7000米,宽5000米(如受地形限制,一侧净空良好,另一侧净空不少于1000米)。端净空,由端安全道与侧安全道边界相交处起,以平面15°角向外扩展,直到净空区的边界为止,对障碍物高度限制坡度为1/30(端安全道末端为零)。侧净空,自侧安全道边界起至净空区边界上,以及侧净空和端净空相邻接的地段,对障碍物高度限制坡度为1/15(高原机场除外)。
  (二)直升飞机:机场净空长2080米,宽530米。端净空,由跑道端线与边线相交处起,以平面15°角向外扩展,直到净空区边界为止,对障碍物高度限制坡度为1/20(直五1/30)。侧净空,由侧边界线起至净空区边界止,对障碍物高度限制坡度为1/10(如图二十二〔一〕、〔二〕)。
  第一八0条 机场净空区内架空电线(如图二十三),除按规定的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五:水泥和钢铁构架高压输电线的高度超过30米时,距离跑道头不少于3000米;低于30米时,距离跑道头不少于2000米;距离侧安全道和端净空侧边均不少于500米。
  水泥和木杆高压输电线,距离跑道头不少于1000米;距离侧安全道和端净空侧边不少于300米。
  架空电话线及低压输电线等,距离跑道头不少于500米。
  (二)直升飞机:在其净空区内不得有高压电线。
  注:图中MM3代表超过30米的水泥和钢铁构架高压输电线限制范围;MM2代表低于30米的水泥和钢铁构架高压输电线限制范围;MM1代表水泥和木杆高压输电线限制范围;M代表电话线及抵压输电线限制范围。
  图二十二(一) 运五飞机净空区平面及剖面图(单位:米)(略)
  图二十二(二) 运五飞机净空区平面及剖面图(单位:米)(略)
  图二十三 架空线路限制范围图(略)

第三节 场面的布置和要求

  第一八一条 临时机场的房屋和构筑物(如图二十四),应当建在跑道的同一侧,高度应当按照净空规定,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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