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面积用药量大,作业线的长度又在8000米以内,可以采用直线一次喷撒(洒),效率较高。
(五)在小块分散地段作业时,如果两地段在一直线上,可以串连喷撒(洒)(如图三)。如果地段分布在机场两端,相隔5000米以内,也可以串连喷撒(洒),但第一次应当逆风进入(如图四)。以上方法同样适用于两个以上的作业地段,并且可以根据情况在每个地段通过一次或者两次(如图五、六)。
图二 包围法(略)
图三 串连法(略)
图四 串连法(略)
图五 串连法(略)
图六 串连法(略)
(六)在高原地区或者因地形等原因减少了药物的装载量时,必须在飞完每一架次以后,计算油料消耗量,根据起飞全重,加装药物。
第八节 信号和装料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机组在作业时,要按信号飞行,准确地喷撒(洒)药物,减少和避免重喷、漏喷和错喷。作业前必须配合使用单位,组织训练好信号队,教会信号员使用规定信号,熟悉移动和排列方法,准确及时地引导飞机进行喷撒(洒)。
(一)信号员必须由思想好、能吃苦、体力强、熟悉地形的人担任。每队人数视情况而定。
(二)信号分为活动信号和固定信号两种:
(1)活动信号。由信号员使用信号旗、信号伞、信号板、烟雾剂或者气球,引导飞机进行作业。
(2)固定信号。在人力不足或者转移困难的地区,以及喷撒(洒)剧毒药物,以使用固定信号板为宜,并且于作业前预先布设。
(三)根据下列要求布设信号:
(1)信号行列长度以4000-6000米为宜(超低容量喷洒视情况可适当延长)。
(2)信号员之间的距离以500米为宜。在视界良好的地区,也可以增至1000米;在视界不好的地区,信号员可以拉长信号行列中间的距离,向作业线两端靠拢,信号员之间的距离可以缩短至200-250米。
(3)位于作业线起终点的信号员,应当使用区别于其他信号员的信号标帜,便于空中识别。
(4)在地形不规则的作业区,预先用地形测量或者其他方法,将作业区规划成方形,据此安排信号,避免信号排列弯曲,其余边角部分,可以补喷或不喷(如图七)。
图七 地形不规则的作业区,规划示意图(略)
(5)障碍物多的地区,事先按有效喷幅量出作业线的间隔,设桩或者堆土(白灰点)作标志,使信号员在作业时能准确地按规定距离移动(如图八)。
图八 设置木桩或堆土作标志的示意图(略)
(6)因受地形限制只能在作业线的一端布设信号时,最少要用三个信号排成十一条直线。
(7)固定信号要设置在空中容易发现的地方,两个信号的距离一般为1000-1500米。信号行列间隔通常为有效喷幅的两倍。为便于识别,信号行列应当按不同的颜色顺序排列(如图九)。
图九 布置固定信号示意图(略)
(四)信号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工作:
(1)根据作业计划和作业地段的地形、风向,在飞机预计起飞前20分钟将信号排列好。
(2)信号员在队长的指挥下,按照规定距离移动,严格保持直线,不得在作业过的地段上留下信号。
(3)信号员要站在明显、开阔的地方,注意观察飞机作业情况,及时给予有关的信号并且报告重喷、漏喷、错喷等情况。
(4)在复杂地区作业时,信号员应站在高处并用烟火或其他信号引导飞机。使用烟火信号要有人看守,用完及时扑灭。
(5)信号员应当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禁止他们设置假信号和向飞机投掷石头、土块、或用长竹(木)杆打飞机。
(五)地空联络信号的规定:
(1)白旗高举,表示要喷撒(洒);
(2)红旗高举,表示不要喷撒(洒);
(3)红白旗交叉高举,表示喷撒(洒)药物已中断;
(4)红白旗并举前后摇动,表示该区作业完毕;
(5)飞机连续摇晃机翼,表示上午或者下午作业结束;
(6)其他信号,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规定。
(六)作业开始前应准备好信号用具和信号队员的其他用品(规格、数量见附录四)。
第七十六条 机组在作业前必须配合使用单位组织和训练好装料队,并且准备好必要的加料设备和加料人员的用具(规格、数量见附录四)。
(一)装料队由使用单位派出。装料员应当由思想好、身强力壮、能吃苦和无药物过敏性反应的人员担任。装料员人数(按一架飞机计算)通常加粉需12-15人,加液需6-8人(超低容量视情况而定),如果有其他辅助机械或者飞机在两架以上时,人数可酌情减少。
(二)装料队的工作,应当按下列分工进行:
(1)加工组:负责碾碎、过筛、过磅、配制药液和统计工作。处理药粉需4-6人;处理药液需3-4人。
(2)加药组:负责向飞机加装药料,加粉需8-9人,加液需3-4人。工作时,除由2人(加液为1人)在飞机装料口负责加药外,其他成员组成流水作业线,担负传送药料(水管)的工作。
(三)装料员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工作:
(1)按时到达机场,装备好药物和加料设备;
(2)在队长的指挥下,认真操作,防止损坏飞机设备和浪费药料;
(3)按规定数量装载药物,不准任意增减;
(4)药物必须经过筛滤,防止将杂物装入药桶。
第五章 林业飞行
林业飞行主要有航空护林、森林调查、森林航空摄影、播种造林和防治森林病虫等。
航空护林是用飞机在林区上空巡护、视察火情,空投火报、物资,空降(空运)灭火人员,急救运输,化学灭火,喷洒化学除草剂开设防火线等。
森林航空摄影按照航空摄影飞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使用伊尔-14飞机播种造林,必须:
(一)作业区和航路上保持目视飞行;
(二)在丘陵、山区作业飞行,真实高度不低于100米;
(三)作业区内无明显颠簸;
(四)作业飞行过程中,禁止使用自动驾驶仪,并不得作大机动量的飞行;
(五)如播带设计不在一直线上,其夹角不得大于30°。
使用运五飞机播种造林,防治森林病虫、化学灭火、喷洒化学除草剂,按照农业飞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护林飞行航空站领导(基地负责人)必须:
(一)与护林站保持经常的联系,根据护林站的要求及时发出飞行申请。
(二)严格把好飞机放行关,合理调配各架飞机进入火场的高度和进行空投(空降)的顺序。
(三)随时掌握飞行动态,接到飞机发现火情的报告后,及时通知护林站,果断指挥飞机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时通报本场天气,发现航路和本场有危险天气,不能保证飞机继续巡护或回场着陆时,应及时指挥飞机返航或者去备降机场着陆,并迅速通知备降机场做好准备。
(五)有空投(空降)任务时,亲自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空投物品、空降人员和随机工作人员,防止超载或装载重心靠后。同时要组织好其他各项保障工作,维持好机场秩序。
(六)加强对机组的生活管理,帮助机组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十九条 执行护林任务的正驾驶,必须按照规定的提纲进行训练和生产带飞,经检查合格并报大队(独立中队)批准后,方可单独执行任务。
执行山区空投或化学灭火任务的正驾驶,必须是执行过复杂地区林化任务的正驾驶,或者经过复杂地区训练的正驾驶,并经大队(独立中队)批准,方可单独执行任务。
未单独执行过其他专业任务的正驾驶,初次单独执行航空护林任务,应不少于30小时的生产带飞。
第八十条 航空护林飞行最低气象条件:
(一)航站:按机场使用细则规定执行。
(二)临时机场:云高不低于600米,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直升飞机临时着陆场:云高不低于350米,能见度不小于3公里。
(三)航路和作业区:
(1)平原地区:云高(距最高点)不低于400米,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
(2)丘陵山区:云高(距最高点)不低于600米,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
直升飞机平原地区:云高(距最高点)不低于150米,能见度不小于3公里;丘陵山区:云高(距最高点)不低于350米,能见度不小于3公里。
云量少于3/8时可作云上飞行,云量大于4/8时必须保持云下目视飞行。
第八十一条 载重和备份油量:
(一)运五飞机起飞全重按本细则第四十八、四十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直升飞机均按无地面效应查算,其最大起飞重量:米八飞机不得超过11100公斤;直五飞机不得超过7200公斤。
其他飞机按各型飞机的规定执行。
(二)备份油量,固定翼飞机不少于1小时30分钟;直升飞机为30分钟,如起落次数不定和作其他机动飞行时,备份油量不得少于1小时。
巡护飞行时,利用空吨位尽可能多加油。
第八十二条 飞行时限:
(一)能看清地标时即可起飞,但不得早于日出前30分钟;日落前15分钟必须着陆。
具有夜航标准的机长,在有夜航设备的机场执行任务,可以夜间起飞和着陆。夜间起飞时,要保证飞机在到达预定地区前进入昼间飞行。从无夜航设备的临时机场或野外场地飞往有夜航设备的机场,必须在日落前15分钟起飞。
(二)一个机组每日飞行一般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100小时。如因任务紧急,经省(市、区)局或者飞行大队(独立中队)批准,每日飞行时间可以增加到10小时,每月可以增加到120小时。如连续飞行六个飞行日,飞行时间超过35小时,应当休息一天。
第八十三条 飞行高度(真高)、速度规定:
(一)巡护飞行的高度按照巡护航线规定的高度进行,但不低于最低安全高度。
(二)空投、急救往返飞行高度:平原地区不低于200米;丘陵、山区不低于400米。
直升飞机平原地区不低于100米;丘陵、山区不低于300米。
夜间飞行均不低于最低安全高度(直升飞机平原地区不低于300米;丘陵、山区不低于400米)。
(三)空投火报、物资最低飞行高度:平原地区不低于10米,丘陵和开阔的山区不低于30米,复杂山区不低于50米。空投带伞物品不低于100米,夜间空投高度应适当提高。
(四)化学灭火的飞行高度不低于20米。
(五)飞行速度,按各机型经济巡航速度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调机前,大队要组织好护林机组的本场空投训(熟)练和直升飞机的野外选场训练飞行。并传达上级有关国境线附近飞行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任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其准备内容按本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进行(直升飞机还应配备斧头和手锯)。
第八十五条 航空护林多在山区飞行,机场导航设备差,可供备降的机场少。为此,在进行飞行预先准备时,空勤组应着重研究:
(一)巡护地区的地形特点、山脉走向,可供领航参考的明显地标,不同季节的地貌特点等;
(二)山区天气变化规律;
(三)发动机在高温和低温条件下的使用特点;
(四)雪地起飞、着陆的操作方法和领航特点;
(五)制定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案。
第八十六条 在未经碾压的积雪道面上起飞和着陆时,积雪厚度不得超过35厘米。严禁在有结冰的道面上起飞和着陆。飞机表面如有冰霜,必须清除干净,方准起飞。
第八十七条 航空护林飞行,应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当林区发生紧急火情和需要紧急救护时,航空站领导(基地负责人)可根据天气实况放行飞机,同时迅速报告上级指挥调度部门。国境线附近的飞行必须遵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执行护林任务的空勤组,除按航线飞行的要求实施外,还应:
(一)注意保持与指挥调度部门的通信联络,如中断联系一小时应返航;如系在低空作业时,则应上升至适当高度,沟通联络后,方可继续工作。
(二)因天气需绕航时,应尽可能在航线内侧。直升飞机如绕飞困难,机长可根据情况,在野外选择临时着陆场降落,降落前设法报告指挥调度部门。
(三)在国境线附近飞行,如遇到天气不好或位置不清时,应取背离国境线的航向飞行,然后恢复位置返航,不得盲目改航,防止飞越国境。
第八十九条 巡护飞行应按预定航线进行。飞行中如发现火情,可以改变巡护航线(一般情况下不超出航线两侧50公里。国境线10公里以内必须等待上级批准后方可进入)。同时将改航的概略位置与距离报告指挥调度部门。并应:
(一)改航前,要准确判断飞机的位置,并记下时间,参照航向、飞行时间和根据地形判断火场位置。
(二)根据地面指挥和观察员的要求空投火报时,要依据航向和明显的线状地标,保持400米以上的高度,飞向空投点。在没有看清空投点的准确位置之前,不得下降高度。
(三)观察完火场或投完火报后,应根据位置、时间和剩余油量,决定飞向巡护航线上的下一转弯点(明显地标)或取直线返回降落机场。
第九十条 观察火场时,必须沿火场边缘保持目视飞行,禁止进入浓烟和烈火上空以及在强烈的颠簸气流中飞行。在即将熄灭的火场上空工作或者观察树冠下的火情时,可降低飞行高度,但飞机距离树稍不低于100米;直升飞机不低于50米。
第九十一条 两架以上飞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段空投(空降)时,指挥员必须将飞行的程序和规定通知空勤组,调整每架飞机的进入时间和往返飞行高度;必要时,应指定空中一架飞机担任空中指挥。
空投(空降)地段航线上的飞机不得超过三架。在同一空投(空降)点或者方向交叉的临近两个空投(空降)点进行空投(空降)时,同一时间内只准一架飞机实施空投(空降)。任何飞机均不准超越或横向切入空投(空降)航线。
第九十二条 空投飞行中,空勤组必须听从指挥,加强空中观察,并将自己飞机进入和退出空投场的时间及时报告地面或空中指挥员。空投时,必须与同一空投场的飞机保持通信联络。
空投前打开无线电高度表,检查与调整好发动机工作状态。在不低于200米(山区不低于400米)的高度上观察好地形,选好进入和脱离方向(在国境线附近不准垂直于国境线方向进入和拉升),并确定无下降气流,待空投员做好准备后,方可下降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