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计飞机快接近机场时,注意了望,发现飞机后将飞机与机场的关系位置通知飞行员,并且使用反光镜或信号弹等辅助信号引导飞机。
第二十三条 在临时机场的调机飞行,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域的调度部门提出飞行申请,未收到放行电报和天气预报时,不得放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调机,在临时机场的气象最低条件符合规定时,基地负责人可以决定放行飞机,但必须及时报告区域调度部门。
第三节 作业前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地负责人及时与驻地党、政、军领导取得联系,汇报机组任务,了解有关情况,主动接受领导。
第二十五条 机长必须亲自检查机场的修建质量和场面布置;了解生活安排是否便于工作和使用单位的作业准备工作是否就绪;了解航路、作业区有无靶场、射击和爆炸(破)作业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机长要亲自参加使用单位召开的准备工作会议,听取对飞行作业的要求,共同拟定工作计划,制定机场管理规则和建立作息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机长应当及时召开机组会议,转达准备工作会议内容,并且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拟订熟悉场地、试飞和视察飞行计划;发出飞行申请。
(二)按分工整理航务用具,安装专业设备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熟悉场地飞行时,应当:
(一)了解机场附近的地形和障碍物情况。
(二)根据机场附近及跑道延长线上的明显地标,确定低能见度进场方法,修订机场使用细则。
(三)检查无线电高度表的指示是否准确。
第二十九条 视察飞行
飞行前:拟定视察飞行航线和通信联络方法。在地图上圈出影响安全、质量的地区,标绘出高压电线、高大障碍物、靶场的位置。
飞行中:校对作业区地形图(略图)和障碍物位置,选择低能见度条件下进场可以利用的明显地标和可供迫降的场地。
飞行后:
(一)与使用单位研究提高作业质量、效率的方法,拟定作业飞行方案。
(二)对不符合作业安全规定的地区,应放弃飞行;对影响质量的地区,与使用单位研究采取措施,或决定放弃该区的飞行。
(三)发现地图误差很大时,应与使用单位研究解决。
(四)视察飞行后,如果机长认为需要进一步模清某些作业地段的情况时,应当进行地面视察。
根据视察结果,修订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上报备案。
第四节 作业飞行
第三十条 飞行预先准备阶段。
飞行预先准备工作,通常在飞行前一日进行,内容包括:
(一)与使用单位研究决定次日作业飞行安排,规定起飞时间和有关配合工作。在安排作业飞行时,应尽量做到有两套计划:天气稳定时,在复杂地区或较远地区作业;天气不够稳定时,在简单地区或近距离地区作业。
(二)根据作业区距离、地形和天气特点,研究确定飞行计划、作业飞行方法和特殊情况处置方案,并且明确分工,协同配合。
(三)机务人员完成对飞机、发动机及专业设备的检修和加好油料。
(四)按规定发出飞行申请和按时抄收天气预报。
第三十一条 飞行直接准备阶段。
飞行当日,机组必须按时到达机场进行准备。一切准备工作应在预计起飞前20分钟就绪,天气适航,方准飞行。飞行直接准备的内容包括:
(一)根据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起飞时间。如果因为天气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作业计划时,应征得使用单位的同意,并且要求他们重新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二)检查跑道、设施和各项保障工作。
(三)完成飞机、发动机和专业设备的准备和油料质量检查。
(四)检查航行资料和有关飞行文件。
(五)了解当日飞行有关问题。
(六)根据机场标高和大气温度,准确计算起飞全重。
第三十二条 飞行实施阶段。
在飞行实施阶段必须:
(一)严格遵守条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飞行纪律,按计划实施飞行。
(二)严格执行检查单制度,按照规定操纵飞机,经常检查发动机及其仪表的工作情况,注意燃油、滑油消耗量,合理节约油料。
(三)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当出现危险天气或者在超低空飞行有下降气流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清晨在沿海、滨湖多雾地区作业时,应当保持有足够去备降机场的油量。如果作业区距离机场较远,必须与机场电台保持联络。
(四)临时电台及时与指定电台联络,抄收有关保障飞行的资料、指示,并按时发出动态报告;按照规定与飞机保持通信联络。
第三十三条 讲评阶段。
(一)每日飞行后,分别按工种或机组进行讲评。着重讲评当天飞行、维护、作业质量和场面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机组(基地)讲评,通常每周进行一次,或者根据情况临时召集,由机长(基地负责人)主持。对飞行的组织工作、安全生产和作业质量,贯彻规章制度和落实安全措施,团结协作、服务工作以及组织纪律等方面做出评价,对进一步搞好作业飞行提出要求。
第五节 任务结束后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任务接近结束时,要防止马虎草率、赶任务的急躁情绪。任务结束后,通常以不少于半天的时间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加使用单位的总结工作会议,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
(二)核对飞行时间、作业架次、作业面积和作业效果,办好双方签字手续。
(三)结清伙食和其他帐目,交还借用物品,搞好室内及环境卫生。
(四)机务人员认真检查、清洗飞机和专业设备,清点器材、工具,办好剩余油料及油桶的回运手续,做好调机的准备工作。
(五)检查核对航行、通信资料,做好调机飞行计划。
调机到达降落站或者得到降落站同意后,方可关闭临时电台,同时通知使用单位撤消机场的管理。如临时电台随机转场,须经省(市、区)局、飞行总队或飞行大队批准。
第四章 农业飞行
农业飞行主要有播种、除草、施肥和防治病虫等项目。根据地形分为简单地区、复杂地区和高原地区的作业。
本章所规定的技术数据和要求仅适用于运五型飞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单独执行过农业飞行任务的正驾驶,在执行任务前,必须按照规定提纲进行训练和生产带飞,并且经过飞行大队(独立中队)检查批准,方准单独执行任务。已单独执行农业飞行任务的正驾驶,在每年第一次执行任务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熟练飞行。
第三十六条 执行城市上空作业任务的正驾驶,必须具有150小时以上超低空单飞时间,或者是已经单独执行复杂地区任务的正驾驶。
第三十七条 作业开始前,必须对作业区进行空中视察,未经空中视察的地区,不得进行作业。视察飞行的高度不得低于100米。
只有在地形熟悉的简单地区作业,且在该地区作业的相隔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可以不作视察飞行。
第三十八条 一个机组每日飞行一般不超过7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如因任务紧急,经省(市、区)局或飞行大队(独立中队)批准,可以增加到100小时。如连续飞行五个飞行日,飞行时间超过30小时者,应当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条 在能够看清障碍物和目视判断作业飞行高度的情况下,准许在日出前30分钟(山区20分钟)开始作业;通常在日落前30分钟着陆。如果次晨不飞行或者有照明设备能在夜间检修飞机时,准许作业至日落时(山区日落前15分钟)着陆。
第四十条 两架飞机使用同一个机场作业时,飞机之间应当保持通信联络,三架以上飞机应当有地面指挥,避免互相影响,防止危险接近。
第四十一条 飞机在临时机场着陆,除因飞机故障、天气突然变坏等特殊情况外,如果越过复飞线而机轮尚未接地,必须立即复飞。
第四十二条 在临时机场飞行,通常禁止顺风起飞和着陆。高原机场有坡度时,严禁向上坡方向起飞(如拔海在2400米以下的机场,机场坡度不明显,风速大于3米/秒,不在此限);向下坡方向起飞时,顺风不得超过3米/秒;严禁顺风向下坡方向着陆。
第四十三条 无线电高度表有故障时,临时基地负责人或飞行大队(独立中队)领导可根据机长技术水平,地形条件,批准其继续飞行。飞行大队(对立中队)必须立即派人检修。
第二节 气象条件
第四十四条 简单地区飞行的气象最低条件:
(一)调机飞行:云高不低于300米(距航线最高点),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
(二)作业飞行:云高不低于300米,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如果作业区距离机场不超过30公里时),云高不低于150米,能见度不小于3公里),风速不大于5米/秒。
第四十五条 复杂地区和高原地区飞行的气象最低条件:
(一)调机飞行:云高不低于600米(距航线最高点),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
(二)作业飞行:云高不低于300米(距离当日作业区最高点),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并且无连续性颠簸或下降气流,风速不大于5米/秒(拔海2400米以上地区,风速不大于3米/秒)。
第四十六条 播种造林、播种牧草、喷撒颗粒毒饵,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风速不大于8米/秒。
第四十七条 当大气温度超过摄氏35度(以气象台百叶箱或室外背阴处温度为准),或有积雨云或雷雨向机场、作业区移动时,不得进行作业。
第三节 载重
第四十八条 调机飞行载重:机场在拔海1500米以下,起飞全重不得超过5250公斤;自拔海1500米算起,机场高度每增高400米,减重100公斤。
起飞全重不超过5000公斤,航线高度不超过2000米,航程不超过200公里时,方准在飞机外部悬挂农业设备。
第四十九条 作业飞行载重:机场在拔海1500米以下,起飞全重不得超过5000公斤;高原地区的机场,按下表规定执行:
-----------------------------------------
|温度(℃) | | | | |
|起飞全重 | | | | |
|(公斤) |<15°|16°~20° |21°~25°|26°~30°|
|机场标 | | | | |
|高(米) | | | | |
|---------|----|--------|-------|-------|
|1500~1800|5000| 4950 | 4900 | 4800 |
|---------|----|--------|-------|-------|
|1801~2100|4900| 4850 | 4800 | 4700 |
|---------|----|--------|-------|-------|
|2101~2400|4800| 4750 | 4700 | 4600 |
|---------|----|--------|-------|-------|
|2401~2700|4600| 4500 | 4400 | 不准作业 |
|---------|----|--------|-------|-------|
|2701~3000|4500| 4400 | 4300 | 不准作业 |
|---------|----|--------|-------|-------|
|3001~3400|4400| 4300 | 4200 | 不准作业 |
-----------------------------------------
如用额定马力(高原地区风门全开,调速手柄小矩位置)爬高,上升率小于1米/秒或地形复杂,飞机性能较差时,应当适当减少载重量,每减载250公斤,上升率约增加0.2米/秒)。
第四节 作业飞行
第五十条 从机场至作业区的往返飞行高度:
(一)简单地区不得低于50米。
(二)飞越城市、大河、湖泊或复杂地区不得低于100米。
(三)两架以上飞机使用一个机场,在相对飞行时,飞机之间必须保持100米以上的高度差,回场飞机应当高于出场飞机。
第五十一条 飞机转向信号时,一般应当作平飞转弯,转弯进入角通常不应大于90度。进入作业线未对正信号时,只准用不大于15度坡度作小范围的方向修正,否则应当拉升重新进入。只要条件许可,应当距离第一个信号约200米处,将飞行高度和速度调整至规定数据范围内。在作业过程中,遇信号排列不直或地段弯曲时,允许用不大于10度的坡度修正,但修正时的作业高度应略高于原作业高度。
第五十二条 在作业飞行时禁止:
(一)飞行方向与太阳交角小于45度时作超低空作业;
(二)飞入药物所形成的雾带或在雨区内进行作业;
(三)操纵飞机的飞行员,往后观察喷撒(洒)情况;
(四)进入气流扰动所形成的旋风地带;
(五)排除喷撒(洒)设备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