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原因:该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都已经废止或者被新的规定取代,其中涉及的行业体制、管理职责分工均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废止。)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
(1981年1月28日)
第一章 概则
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组织与实施专业飞行的依据。各级领导机关、专业飞行队和有关勤务保障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
凡制定有关专业飞行的补充规定和指示,都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 专业飞行是用装有专用设备的飞机进行农业、林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上飞行、人工降水等作业项目的飞行,是直接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三条 保证飞行安全是完成专业生产任务的前提。在组织与实施专业飞行中,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作业质量。
第四条 专业飞行具有流动分散,远离基地,工作、生活条件较差,设备简陋,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任务紧迫、多变等特点。为此要求:
(一)民航省(市、自治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区〕局、航空站领导,必须对在本区域内执行专业飞行任务的机组实施统一领导,严格管理。经常深入作业基地,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机组安全生产、作业质量、思想作风和生活管理的情况,提出具体措施,不断改进对专业飞行的组织管理。
(二)执行专业任务的全体人员,应服从省(市、区)局、航空站、临时基地负责人的领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指示,发扬团结协作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尊重地方民族信仰和群众的风俗习惯。
(三)服从当地党、政、军机关的领导,与使用单位密切配合,是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主动请示报告工作,加强与使用单位的联系。在处理问题时,既要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关心外出执行任务人员的健康状况,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注意他们的劳逸结合。出差归队后,要安排他们一定的休息时间。要及时了解和解决其家属的具体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二章 组织工作和勤务保障
第一节 省(市、区)局、飞行总队的飞行组织工作
第六条 省(市、区)局统一领导本省(市、区)的专业飞行,对保证飞行安全和完成生产任务负责;省(市、区)局、飞行总队的专业(航空)部门在分管专业飞行的首长意图下,具体负责专业飞行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确定任务前,省(市、区)局、飞行总队必须认真研究任务的性质、特点、要求、地形、地区、机场、飞机、气象、飞行队实力以及各种保障条件,统筹安排,留有余地。如对于地形、机场或其他条件没有把握时,必须与飞行大队(独立中队)共同研究,必要时派有经验的飞行干部进行现场勘察或者空中视察,确认可以保证飞行安全时,方准承担任务和签订合同。
承担国境线附近或者其他特殊地区的飞行任务和使用新药剂、剧毒药剂,以及新作业项目的试验,必须报总局批准。
第八条 确定任务后,应当及时向飞行大队(独立中队)和有关勤务保障部门下达“专业飞行任务通知书”(见附录一),督促按时做好执行任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根据调机航线和作业地区的地形、气象特点,以及备降机场、导航设备等情况,拟定调机和作业飞行特殊情况的指挥方案,内容包括:
(一)调机飞行迷航和找不到机场的指挥措施;
(二)作业飞行期间因天气变坏关闭临时机场的指挥措施;
(三)紧急情况下飞离临时机场的指挥方法。
第十条 在执行任务调机前,必须认真检查飞行和各种勤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调机:
(一)机组的飞行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有关的航行资料和其他文件及备品携带齐全;
(二)飞机、发动机及专业设备情况良好,并且准备好必要的工具设备和备份器材;
(三)临时机场已经修建完工,机场标志已经划好,并且取得可靠资料;
(四)油料已经运到临时机场;
(五)临时电台已经开放;
(六)使用单位准备工作就绪。
第十一条 在作业期间必须:
(一)调整在相邻地区作业飞机的飞行范围和顺序,及时通报作业地区的飞行动态,防止危险接近。
(二)密切掌握作业地区和本场的天气变化,当天气即将变坏时,及时指挥飞机停止作业或者飞往备降机场。
(三)了解作业质量和作业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机组的请示报告,主动发现和解决作业飞行中的问题,保证作业正常进行,并且根据任务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及时通报好坏典型,发扬成绩,克服缺点。
第二节 飞行大队(独立中队)的飞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飞行大队(独立中队)直接负责专业飞行的组织领导工作。每年执行任务前,应当组织飞行人员进行熟练飞行和技术检查。接到任务后,必须:
(一)认真研究任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安排工作计划;
(二)与中队干部(分队干部)共同研究选派执行任务的机组;
(三)向机组下达任务,进行动员,提出要求,交待有关事项。派人去作业基地了解准备情况,并在临时基地负责接受飞机;
(四)明确基地负责人,建立基地临时党、团组织;
(五)根据培训任务,安排生产结合训练的计划;
(六)指导和帮助机组按规定进行出任务前的准备工作;
(七)检查机组准备情况,解决提出的问题。
只有各项准备工作就绪,方准调机。飞机通常在作业开始前一至两天到达基地。
第十三条 作业期间,应当了解飞行动态,掌握作业进度,及时处理机组的请示报告和飞行技术方面的问题。大队(独立中队)领导必须有计划地深入作业基地,具体领导和帮助机组组织与实施作业飞行。
第十四条 作业任务结束,机组返回基地后,必须召集机组汇报,进行讲评。对执行任务期间的飞行安全、作业质量、勤务保障、组织纪律、服务工作等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价,指出工作中的优缺点,表扬好人好事;对于发生的问题,应当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节 临时基地的飞行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临时基地的飞行组织工作,一架飞机由机长或者分队干部负责;两架飞机由分队以上干部负责;三架飞机以上由中队以上干部负责,必要时增派调度员和油料员。
第十六条 临时基地负责人对保证飞行安全、作业质量和完成生产任务负责。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条例、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按程序充分做好飞行准备和保障工作,以及与使用单位的配合;切实掌握允许飞行的条件,对于飞行安全和作业质量没有把握时,不准飞行。
(二)维护飞行纪律,严肃对待违反条例、规章和操作规程的现象。如发生飞行、作业质量事故征候和违反条例、规章的问题时,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如果性质严重,应当暂停飞行,请示上级处理。
(三)尊重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使用单位提出的调整作业安排和提高作业质量、效率的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配合;如果因为条件限制无法解决时,应当耐心解释。
(四)两架以上飞机在同一机场作业时,应当规定飞行程序、起飞次序和飞机之间的航线、高度、时间间隔,及时调整飞行顺序。
(五)拟定特殊情况下的指挥方案,随时注意飞行区域的天气变化,掌握气象最低条件。当发现危险天气时,应当根据机长的技术条件、飞机的油量、备降机场的距离等情况,及时指挥飞机返航、等待或者飞往备降机场,避免飞机陷入危险天气。
(六)主动与在相邻地区作业的机组取得联系,共同协商作业安排,相互通报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保证飞行安全。
(七)加强场面的管理,妥善安排加油、装料时间和工作次序,防止混乱。
(八)每日按规定报告飞行时间、架次、作业面积,定期报告作业质量。
(九)及时报告飞机及专业设备的故障和基地存油情况,尽早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便上级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停场窝工。
(十)改变作业任务、改用药物时,必须请示上级,不准擅自决定。
第四节 勤务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勤务保障部门必须面向生产,从专业飞行的实际需要出发,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勤务保障。
场建部门:按时选修好临时机场,并提供机场的准确资料和使用注意事项。
供应部门:根据飞行(包括生产、熟练和调机)任务,按时向作业基地运送所需油料;油料必须经化验合格,并附有化验单;油桶必须清洁、无渗漏、有铅封(漆封),加油工具要完好。加强油料管理,严格交接手续,及时供应器材、劳动保护用品和根据执行任务地区配备迫降箱(见附录二)。
工程机务部门:根据飞行任务合理调派飞机,保证飞机、发动机的可用时间能够满足作业任务的需要,尽量减少作业中途的维护调机;按时完成出发前的维修工作,排除一切故障;配齐专业设备和所需的工具、器材。
通信导航部门:派出通信员和电台;制定通信、导航保障计划;按时准备好通信器材设备和通信导航资料。通信导航资料如有改变,应及时通知临时基地执行任务的机组。临时电台必须经过检验,保证可靠。
气象部门:按飞行计划及时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报。当预测有危险天气时,必须迅速通知临时基地。
卫生部门:按民航专业飞行卫生保障的主要措施,做好专业飞行卫生保健工作。执行任务前,对机组成员进行体格检查,并且向机组人员讲解有关的卫生防护知识和中毒急救方法,配备好急救药品。使用剧毒药物或者在特殊地区执行任务时,应当派医务人员到基地工作。
领航部门:根据飞行任务提供有关航行资料和领航用具。
第三章 机组工作程序
第一节 出任务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机组出任务前的准备工作,内容包括:
(一)接受任务,了解任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领取合同副本,如任务紧急来不及取得合同副本时,则按任务通知书执行。
(二)机长召开机组会议,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学习有关规定,制定保证飞行安全、提高作业质量的措施。
(三)各工种成员分别按照“专业飞行准备项目检查单”(见附录三)进行准备。
(四)拟定调机飞行计划,做好调机飞行准备。
第二节 调机飞行
第十九条 调机飞行准备除按飞行条例规定执行外,还应:
(一)了解研究临时机场的有关资料,如机场的准确位置、附近的地形特征、机场与较大城镇和显著地标之间的方位、距离等。
(二)了解作业基地的天气特点。
(三)研究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案,拟定寻找临时机场的措施。
(四)了解有关通信、导航设备及其使用方法与规定。
(五)计算油量。如果没有备降机场时,调机油量应为:起飞机场到临时机场的往返油量、1小时的备份油量和45分钟的机动油量。如果有备降机场时,应为:起飞机场到临时机场再飞往备降机场的油量、1小时的备份油量和45分钟的机动油量。
直升飞机,备份油量为30分钟,机动油量为20分钟。
第二十条 飞往临时机场的方法和要求:
(一)严格保持目视飞行,按计划实施领航,在飞机位置未确定前,不得随意改变航向,防止迷航。沿线状地标飞行时,通常应当在地标的右侧飞行,并且必须检查地标走向与预定航向的关系,防止认错地标。
(二)两架以上飞机同时调机时,飞机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分钟。如跟进飞行时,飞机之间的距离为500-1000米,并且应当保持通信联络。
(三)按规定向有关指挥调度部门报告飞机位置、飞行情况、天气情况。
在国境线和禁区附近飞行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四)到达临时机场附近的预定检查点后,方准改航飞往临时机场,同时应当记下改航时间。在未发现机场前,飞行真高不得低于300米。
(五)预计到达临时机场前5-10分钟,即应加强观察;已到预达时间尚未发现机场时,应当保持原航向飞行3-5分钟,继续寻找;如果仍未发现机场,则应进行方阵搜索,不得盲目乱飞;或者飞回原改航点(即预定检查点),重新判定飞机位置,并向地面报告飞行情况。根据油量、日落时间和天气情况,决定继续飞往临时机场或返航。
第二十一条 到达临时机场上空前,必须打开无线电高度表,以50-100米的高度通过跑道,在看清道面情况和降落标志,判明风向、风速后,方可着陆。
第二十二条 临时机场指挥员(值班员)要严格按天气标准接受飞机。接受飞机后:
(一)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尽快建立陆空联络,了解飞机情况,按规定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二)在飞机到达前30分钟,请使用单位派出警卫,维持机场秩序;检查跑道,铺好“T”字布,挂上风向袋,在下风方向的侧安全道外,准备三堆柴火(成10米等边三角形),在飞机预计到达前10分钟左右点燃,待飞机确实发现机场后熄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