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证部门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的抽查,企业只交纳检测费。
6.登报费在需要时,再通知企业交纳。
五、收费单位:
企业交纳的费用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省级水产主管部门代收,具体收费单位,待商定后通知企业。
六、收费单位在审查组到企业审查前,统一将管理费和检测费分别汇至加工处和检验单位:
加工处的管理费暂由海藻工业协会(与加工处同一地点办公)管理,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朝阳区办事处隆华信用社,帐号:005244—53,收款单位:海藻工业协会。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开户银行:青岛市工商银行南区办事处,帐号:21008923429,收款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附件2:
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
一、审查程序:
企业自查→审查组审查→发证部门审核;
二、审查内容与评分:
1.审查内容为技术文件与管理、生产设备与检测设备、质量管理工作、文明生产、人员素质五部分(详见表2.1和表2.2<略>)。
2.审查采用评分法进行,总分额定200分,按审查的内容逐项打分。
三、审查结论:
1.评分结束后,由审查人员讨论、总结,并充分听取参加审查的非审查组成员的意见,写出审查报表,签署审查结论,并由组长签章。
2.审查结束后,召集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说明审查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宣布审查结果。
四、免检条件:
已获国家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免检。
五、否决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为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
1.考核的五个项目中和第二项目中的第一小项,,有一项得分少于合格分的;
2.用户对该产品质量反映强烈,近两年由于产品质量造成严重事故的;
3.严重妨碍质量检验人员履行职责的;
4.更改原始数据、结论、伪造报告或记录台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