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参加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细则》附件:
1.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
2.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
3.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略)
4.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附件1:
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
一、收费依据:
根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办法。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
经费用于管理费、检测费和审查的有关费用。
1.管理费:用于发证部门审查、会议、印刷、宣传以及上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审核、发布、印刷等费用。
2.检测费:用于产品检验、取样等费用。
3.审查人员差旅费:用于审查组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等。
三、收费标准:
1.管理费:每个企业700元,登报费另计。
2.检测费:每个检验样品500元。
3.审查人员差旅费:审查组到企业审查的差旅费、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每个企业1000元。
四、交费办法:
1.企业在向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时,交纳全额管理费、检测费和审查人员差旅费。
2.第一次审查不合格,第二次申请时免交管理费。
3.符合产品免检条件的企业,免交检测费;符合质量保证体系免检条件的企业,免交审查人员差旅费。
4.企业申请复审或裁决,全额交纳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