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理国外培训备案和审核项目,应向我部教育司提供如下材料:
(一)引进技术设备合同书、项目协议书或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执行项目的部委出具的有关文件(备案项目用);
(二)派出单位给教育司的报告,报告中应阐明出国培训的目的、必要性,国外培训的内容、时间、期限、地点及出国费用的解决办法;
(三)属须报国引办办理审核项目人员,还应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一式两份(审核项目用);
(四)外语情况证明;
(五)国外邀请信;
(六)赴国外培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人员,还应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和健康证书;
(七)出国培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人员,需提供出国协议书。
第七条 办理由国引办审批的国外培训项目手续,可参照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项目办理。
第八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具备的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斗争期间,立场坚定,能明辨是非;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九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具备的业务条件:
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培训人员)须与项目有直接关系,保证培训后仍从事与培训内容有关的工作,一般要有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执行政府间经贸、科技等协定(议)所规定的经贸、科技及其他业务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协定(议)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但凡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对年龄、工龄、学历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其要求执行。
部属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安排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掌握在50周岁以下,主要派遣有大专、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具备的外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