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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审查细则

  (一)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提出修改意见;
  (二)参与技术协调;
  (三)讨论审查意见和结论、会议纪要。

第四章 审查任务

 第八条 审查组织
  凡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会章程》组织进行。
  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
  组织审查时,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审查形式

审查主要分为函审、会审两种形式。


  涉及面小意见分歧不大的送审稿宜进行函审。
  对标准技术、经济意见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送审稿宜进行会审。
 第十条 审查申请
  为使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工作不够充分的标准,起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提出标准审查申请报告前组织预审。
  起草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讨论、主要技术问题基本解决,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完成送审稿后,即可提出《关于××标准《××××××》审查申请报告》(附件一)。
  申请报告应附有下列资料: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填完前四项内容)(附件五);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初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收到起草单位“审查申请报告”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内容:
  (一)编制工作是否完成了必要的程序;
  (二)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三)主要技术问题是否基本解决,各方面意见是否基本一致。
  初审通过后,填写“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第五项内容,由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发寄审查通知。
  初审未通过,将有关资料退还给起草单位。
 第十二条 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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