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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技术标准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四)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化学工业需要,汇总各专业提出的化学标准规划、计划建议,进行全面协调,综合平衡,提出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草案,送有关司局征求意见后报部长审批。
 第七条 编制计划的具体要求:
  (一)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两年,难度大和综合项目可适当延长时间,修订项目周期一般为一年,难度大的项目可安排两年;
  (二)所列标准计划项目建议应先征求化学工业部有关生产司局的意见,统一意见后再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
  (三)标准项目计划按附表填写下列内容,包括:标准项目名称、标准级别(国际或行标)、标准类别(产品、方法、基础等),制订或修订(注明修订标准号),标准项目起止年限、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标准项目的承办单位、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提出此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等。
  (四)各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秘书处要配备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专职标准化人员承担标准计划的有关工作,凡不按时间和要求上报的计划、不予列项。
 第八条 计划的下达和执行:
  (一)化学工业部每年二月中旬下达轻工标准计划,由主办单位和标委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组织参加制定标准的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地开展工作。
  (二)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每年一季度召开计划工作会议,落实实施计划,并与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秘书处签订项目承包合同(附件三)。项目承包合同一式两份由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秘书处签字盖章后于四月底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经审核同意后于五月底将合同一份返回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秘书处。
 第九条 调整计划的原则和程序
  (一)调整原则
  (1)标准在制订过程中,若出现事先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可申请适当延缓计划完成期限,如果标准制订周期已达三年的项目,一般不予调整报批时间;
  (2)若原订项目已失去制定意义,可申请撤销;
  (3)已经调整过的项目,一般不允许进行第二次调整;
  (4)除确有特殊原因或根据上级指示,需要立即开展标准制定工作的项目可以申请增补计划外,一般不予增补;
  (5)若需调整标准所属级别(国、行标)必须向化学工业部科技司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随意调整标准级别。
  (二)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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