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为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及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重点故事片,成本超过一百四十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四、国家资助拍摄的革命历史和现实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认为影片的思想艺术质量较高的,发行满二年后累计发行权费收入低偿不了本厂投入的摄制成本的,并经核实实际成本不超过原计划成本,制片厂确有困难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酌情给予资助。如果由于拍摄原因致使影片思想艺术质量不高而发生亏损,由制片厂自行负担,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五、对儿童故事片,原规定由中影公司给各厂的优惠收购和补助办法不变。
六、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确认的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片,酌情给予资助。
七、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确认为优秀的未受资助的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和故事片,对制片厂酌情给予奖励性资助。
第十一条 对城市电影院的补助或借款。
一、对城市电影院的危险房屋修缮、设备的添置和技术改造,自有资金不足的给予资助。
二、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影院的改造项目,一般由地方或影院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酌情给予借款。
第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的电影企业补贴。
一、在现已确定的少数民族语译制任务之外,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批准确需增加的少数民族语译制任务,而地方或电影企业确无力承担的,可给予补助。
二、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的放映企业,地方财政补贴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部分补贴。
第十三条 对制片厂重点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借款或补助。
一、对制片厂重点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不包括洗印部分),必须以自有资金为主,分期进行。自有资金不足的,给予部分借款或补助。
二、对制片企业国拨定额流动资金的暂时困难,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第100号文件规定,企业除每年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取补充和在银行贷款后,仍有困难的,可给予部分借款。
第十四条 经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借款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