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3月19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电影制片厂;
二、国营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三、国营电影院(县以上的专业电影院为主、兼顾影剧院和开放俱乐部。以下均简称电影院);
四、其它国营电影企业。
第三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性质属于财政资金,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组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的电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管理。
第四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逐级上缴、分级管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按规定上缴后,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实际上缴额的40%回拨给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电影院维修改造。60%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用于资助电影制片企业、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补助,以及对电影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须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财政厅(局)分别指定的银行设立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储存,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备案;
二、负责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回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给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