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贷款签约后,提供对外借款协议、国内转贷协议和分年使用贷款计划;
  二、贷款执行过程中,每年年初应报送上年实际使用贷款、提回当地费用和国内企业中标支付外汇统计;
  三、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提供使用外汇贷款决算;
  四、还款期间,每年第四季度应报送下一年度申请对外统还中央外汇额度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计委根据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或省区市报送的还款计划及有关材料,征求对外借款窗口单位意见后,编制年度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分项目用汇计划,下达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分项目用汇计划的对外还汇,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健全中央外汇统还批汇审核制度的通知》(计经贸〔1990〕1659号)办理。
 第十六条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还款由中央外汇专项补助的外汇额度,由国家计委按计划直接拨给项目主管部门或省区市。
 第十七条 中央外汇统还的国外贷款,项目单位要求提前对外还款的,应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征得对外借款窗口单位同意后,向国家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计委根据借用国外贷款协议规定和中央外汇平衡情况审查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已经批准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偿还原则不变,有关贷款使用和还款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一、国家计委计贷〔1988〕278号文
    二、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计经贸〔1990〕1659号文
 附件一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统还外汇的国外贷款
             项目剩余金额使用问题的通知
            (计贷〔1988〕278号)
水电部、煤炭部、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教委、国家机械委、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化工部:
  根据近几年使用国外贷款的执行情况,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使用世界银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等国外贷款项目,签约的贷款额有余,存在着将余额用于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以外的情况。其中有些贷款项目的外汇额度是由国家外汇统还的。目前国家外汇紧张,为了减轻用国家外汇偿债的负担,提高使用国外贷款的效益,必须切实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加强部门的责任,凡属国家外汇偿还贷款的项目,按计划建设内容完成后剩余贷款金额,不得自行安排它用。如确有必要使用部分余额,请报国家计委并抄报国务院规定的对外借款归口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再使用。从一九八八年起,凡项目单位自行安排用于国家原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以外的外贷额度,需自行负责偿还,同时不再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过去已经安排使用贷款余额的,请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将使用清单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各一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