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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乡镇企业会计证是认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起码或基本资格,取得会计证并不就代表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任职资格。会计专业职称或职务是评价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技术等级。乡镇企业会计人员首先要取得会计证,然后根据技术水平和任职条件,再评聘晋升会计专业职务。所以,《办法》规定已经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会计人员也要申请领取会计证。而已评定为会计员以上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学历的会计人员已经确认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故可直接为这部分人员颁发乡镇企业会计证。
 三、乡镇企业会计证的颁发对象是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的现职会计人员,也包括乡、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专职或主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财会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记帐人员、出纳人员、稽核人员、核算人员和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等。
 四、为了明确会计证管理的职责,《办法》对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其基本原则是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具体颁发和管理工作由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凡在前几年各地颁发乡镇企业会计任用证(合格证)时已通过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乡镇企业会计、计算技术四门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持证会计人员,这次也可直接换发乡镇企业会计证。当时缺考哪门课程的,这次也可采取补考哪门的办法。考虑到乡镇企业会计队伍现状,在执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时,凡是年龄在50岁以上或从事乡镇企业会计工作十年以上的现职会计人员,经考核胜任现任会计工作的,可免试颁发乡镇企业会计证,有教育部门承认的单科结业证书可免试相应的科目,其余都要经考试合格发证,各地区不再规定其他免试条件。
 六、财政部门会计证和乡镇企业会计证规定的专业知识考试,除“专业财务会计”科目外,其他三门科目的内容要求应基本一致。原已取得财政部门会计证,后又从事乡镇企业财会工作的,一般应经过“乡镇企业财务会计”专业课程考试;原已取得乡镇企业会计证,后又从事其他行业财会工作的,一般也应经过相应的专业财务会计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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