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五月五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劳动、实行经济核算和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不可缺少的依据和条件。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一再要求企业做好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不少企业根据中央的指示,开展了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相当多的企业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所造成的企业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劳动力大量浪费的现象至今仍然严重存在着。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各地在整顿企业的过程中,应根据中央的指示,由负责同志挂帅,迅速在所有企业中普遍开展一次定员定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根据产品方向、生产规模、工艺设备状况做好编制定员工作。
企业要本着有利生产、提高效率、节约用人的原则确定劳动组织和机构设置。管理机构的设置要力求精干,尽量减少层次,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要按照各单位、各岗位的定员,确定整个企业的编制定员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企业的编制定员应随着企业管理的改善、先进技术的采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时调整,使定员水平经常保持先进合理。
新建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定员、建设进度和劳动计划,逐步和配备培训人员,不得超标准或过早用人。引进的成套设备,用人要严格按照国外的定员标准配备,主要岗位的操作工人,在进入岗位前,都要经过严格的技术考核,必须达到岗位所要求的技术文化水平。
企业的辅助生产和服务部门,要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创造条件,逐步划分出来,成立专业公司和服务公司,由地方有关部门归口管理。
编制定员确定以后,不得随意增设机构和抽调生产工人从事非生产活动。对现有的脱产工人和外借人员,要认真进行清理,限期返回生产(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留用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今后未经企业主管上级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借用人员;经批准的外借人员,应由借用单位支付工资待遇。
对于超定员用人的单位,要查明情况, 限期压缩; 缺员的按国家劳动计划,逐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