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渔政管理,切实保护资源
水产资源是发展水产生产的物质基础。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务院发布的《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切实贯彻执行。今明两年,要建立起渔船登记、作业登记和渔业许可证等制度,并尽快制定渔业法。
建立健全海区、省、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海区、省两级渔政船队。内陆主要江河湖库,也要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和渔政船。设立渔业警察,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各级渔政机构的职能和任务是,保护水产资源,维护生产秩序,协同公安、司法部门执行渔业法规,对外代表国家维护我国的渔业权益。所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海区和内陆跨省的大水面,由国家解决;其余的由所在省、市、区解决。
渔政工作,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浅海养殖水域、滩涂和定置作业渔场由所在县的渔政部门管理;机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海域,由所在省、市、区的渔政部门管理;禁渔区线以外海域,由海区渔业指挥部管理。跨海区、省、县的生产作业,必须取得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执行其有关规定。内陆水域,按行政区划管理,跨界水面由有关方面协商管理。凡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渔政部门仲裁解决。
要合理利用近海资源,减少拖网作业,发展围、流、钓生产。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对虾等重点品种,由海区渔业指挥部会同有关省、市、区逐个制定保护措施。一九八0年底以机动拖网渔船一律到禁渔区线外作业,现有小马力拖网渔船要逐步转向其他作业或发展养殖。各地要制定调整近海作业的具体方案。 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社队在调整作业时,国家要给予适当补助。要加强资源调查,建造一批适合外海作业的船只,并着手发展远洋渔业。
严禁围湖填塘,已经围垦而得不偿失的,要退田还湖。围海造田要统筹规划,不得破坏水产资源。兴修水利必须考虑鱼蟹洄游繁殖的需要。厂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令。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毒鱼、炸鱼、偷鱼、抢鱼等不法行为。对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要赔偿损失,绳之以法。
(二)充分利用水面,大力发展养殖
养殖生产,稳妥可靠,发展起来可以增加社员收入,壮大集体经济,改善市场供应,扩大出口货源,使水产生产布局更加合理。
集中建设一批养殖商品基地。已经列入国家规划的十大片淡水鱼商品基地,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产品主要用于内销,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海水养殖商品基地,要抓生产技术过关、出口换汇率高的品种,产品主要供应出口。各省、市、区也要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商品基地。基地的经营形式,主要是社办渔场或县社、社队联合办场,建设用工由社队自力更生解决。需要补助的投资、物资、设备以及收购产品回供的饲料、化肥等,国家规划建设的基地由国家负责,地方规划建设的由地方负责。
进一步扩大城郊稳产高产鱼塘的面积,有条件的要发展网箱养鱼和工厂化养鱼,提高城市人民吃鱼自给水平。发展城郊养鱼所需的资金、物资,应纳入城市生产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