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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标准及执行细则[失效]

  (3)每眼裸眼视力低于1.0者,不能录取精密仪器,航空机械,船舶机械专业。
  (4)每眼裸眼视力低于0.8者,不能录取艺术类的电影、戏剧、声乐等各专业。
  (5)每眼裸眼视力低于0.5者, 不能录取工业及民用建筑、 安装、桥梁等各专业。
  (6)每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低于0.6,或一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0.8以上而另一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低于0.3;或深度近视每眼均大于800度者,或两眼矫正视力之差超过400度者,不能录取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农科、林科、 医科(但口腔科专业矫正后一眼视力不能低于0
.8, 另一眼视力不能低于0.6)、体育、艺术类各专业。
  丁、五官科疾病
  (1)两耳轻度重听,或一耳听力正常,一耳重听或全聋或在距离2公尺内,对一般讲话尚能听清者(不能戴助听器),不能录取工科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运输、通讯、建筑、特种工业类各专业,以及电机制造和电气器材制造类中属于无线电、有线电方面的各专业,医药科、理科的动物学、艺术类的音乐、电影、戏剧、舞蹈以及师范院校各专业。
  (2)嗅觉失常:不能录取工科的化工,食品类各专业,理科的化学、生物化学、放射化学、分子生物学各专业,农科的果树、水产加工专业,林科的化学工艺专业,医科各专业。
  (3)严重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工科的运输、通讯类各专业, 外语各专业,外交、外贸各专业, 艺术类的电影、戏剧、声乐、管乐各专业及师范各专业。
  (4)五官不端正(包括斜眼、对眼、唇裂等)、面部畸形、有严重疤麻、斑痕者不能录取在外交、外贸、海洋运输管理、海洋运输业务、海洋运输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电气设备等专业,艺术类及师范各专业。斜眼、对眼不能录取医疗各专业。
  戊、其他
  (1)男性考生身高在165公分以下,女性考生身高155公分以下者不能录取工科的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电气设备专业,体育各专业,艺术类表演专业。
  (2)男性考生身高在155公分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0公分以下不能录取师范院校。
  (3)男性考生体重在50公斤以下,女性考生体重在45公斤以下者不能录取体育各专业。
  注:录取后体检复查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体检要求:
  体检必须在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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