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取。
10.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经治愈后达二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取。
11.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征可以录取。
1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严重的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3.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取。
14.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者不能录取。
15.机体严重发育不良或肢体有显著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一般不能录取。
16.作过一叶以上肺切除、肺不张者不能录取。切除一肺叶手术后一年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它主要脏器(如心血管、肝、肾等)有过较大手术史术后一年功能恢复良好,除体育、野外作业、海运各专业外可录取。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 严重胸廓畸形, 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不能录取。
18.各种脉管炎不能录取(已治愈者除外),雷诺氏病不能录取。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取。白癣治愈者可录取,黄癣治愈者除外交、外贸、文艺专业外可录取。全身扩散性湿疹,泛发性牛皮癣不能录取,但治愈者可录取。皮肤对某种物质过敏者,有关专业不能录取(如化工、化学专业等)。
20.确诊为青光眼不能录取(青光眼经手术治疗后,二年以上无症状,眼压正常,每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在1.0以上可以录取)。先天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每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可以录取。
21.确诊为视网膜、视神经疾病影响视力者(双眼视力低于0.7者)不能录取。
22.听力丧失者(全聋者)不能录取。
2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0.8者不能录取(包括一目失明,另一眼矫正后视力不足0.8者)。
24.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或严重生理缺陷者,是否录取,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决定。
注: 标准第1条及第16条“先天性心脏病”、“心血管较大手术史”, 可掌握为“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等先天性疾病在10岁前已手术治愈,目前心功能良好,体质状况好者,可考虑录取一般专业。但不能录取下列专业,如: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内河及海洋运输专业,理科的地质地理专业,文科的考古专业,林科的森林采伐、运输机械等专业,体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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