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 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布失效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卫生部发布)
一、 体检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取。
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录取:
(1)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区不超过3级,其它瓣膜区不超过2级(肺动脉区杂音达到3级和主动脉瓣区达到2级应作胸透或心电图检查)。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应配合心电图检查。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20次之间,属非病理性。
2.血压低于86/56毫米汞柱不能录取(不管有无症状属于不合格)。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不能录取, 单项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50毫米汞
柱, 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汞柱经尿常规检验正常者可录取 (青藏、 云贵等高
原地区的考生可适当放宽)。
3.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其他血液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下列情况可以录取。
(1)原发综合症、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经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慢性纤维性空洞型肺结核已治愈,经两年观察无变化者。
(3)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4)淋巴腺结核无症状,血沉正常者可录取。
5.患支气管扩张不能录取 。 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但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录取(化工专业不能录取)。
6.胃溃疡已愈合者、十二指肠溃疡一年内无出血史,目前无症状可录取。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者可录取。
7.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二年可录取。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不能录取。
8.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取,既往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大由于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造成者),可以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