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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的收支应纳入各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之内,并附使用情况说明,一并报部。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年终剩余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研究试验项目凡结合基本建设进行的,其经费应纳入该项工程预、概算之内;凡结合大修、维修进行的,其经费应纳入该项大修、维修预、概算之内。

第六章 科学实验的物资

 第二十四条:科研物资的供应,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科学的精神,首先应充分发挥现有物资设备的作用。确实必须添置的,应根据计划项目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物资计划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编制《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物资计划的内容:
  1.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国家计委,一机、水利、电力、化工部,国家地质总局归口生产的);
  2.国家物资总局管理的二类机电产品;
  3.四机部管理的整机和仪器。
  上述物资以外的统配、部管产品及其他产品,均按隶属关系申请。科研机构事业费、基建费所需各类物资,由部物资管理局组织供应。
  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包括生产、科研等方面的需要)申请计划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编制物资计划要严肃认真。分配到的物资,应用到原报的计划项目,不得随意挪用。在年终上报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包括主要物资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七章 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的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批准,才算完成计划项目。未经鉴定批准及标准化检查的成果,不准投人批量生产或推广采用。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分为国家鉴定、部鉴定和基层鉴定三级。特别重大的项目,报请国家科委组织国家鉴定;凡属部计划项目,或虽不属部计划项目,但涉及面较广的其他重要项目,进行部鉴定,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业务局组织进行;基层鉴定由部属各局、厂、院、校组织鉴定。凡要求组织部鉴定的项目,应于上一年度将计划报部,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编制年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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