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新产品设计一般可分为技术任务书、技术(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三个阶段。简单的或有充分可靠参考资料的一般新产品,可将技术任务书和技术(方案)设计合并进行。重大新产品项目的技术任务书由部批准下达,或由指定负责单位提出后报部批准。
第四章 中间试验
第十四条: 中间试验只限于研究成果不能在生产和建设中直接应用,而必须专门进行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 列入中间试验计划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完成试验室试验,经过鉴定,证明技术成熟,并能提供完整技术资料的;
2.中间试验后的成果能迅速在生产中推广应用的。
第十六条: 中间试验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两阶段进行。扩大初步设计需编制总概算,并提出主要设备和材料清单,施工图设计需编制总预算。
第五章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第十八条: 新产品试制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技术资料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必须增添的非主要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专用工卡具、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
试制出来的新产品,不得无偿调拨。出售时按规定应免税,不计利润,计价出售,所得价款应当冲减试制费。遇有售价高于试制成本而发生的利润,视同产品销售利润处理。
第十九条: 新产品试制所需流动资金,与企业的生产流动资金一起核定。
第二十条: 中间试验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进行中间试验所需的土建工程、设备及其安装费、仪器购置费以及其他试验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进行正常研究所需费用,在各单位核定的事业费预算内开支;企业单位在更新改造资金内列支。当承担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时,所需费用在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等有关经费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