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主持单位对所主持项目或课题的完成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任务的进行、协调、检查等。当一个项目或课题有一个以上主持单位时,一般由列在第一位的单位负主要责任。参加单位应根据协调分工承担规定的具体任务,不能单独另搞一套。各主持单位和参加单位都应指定具体的负责人。
第六条: 主持单位应从本项目或课题下达任务起,建立技术档案资料,一直到任务完成。参加单位应建立承担部分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任务的由来,有关技术文件,研究、试验、试制的技术资料和报告,物资、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按照规定的进度和要求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如果项目有增加、修改、取消,都必须经过审批手续。凡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应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报部批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是铁路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完成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任务是衡量一个单位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主要指标之一。各单位应经常检查所承担的计划任务执行情况,主持单位于每年六月底向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执行情况的报告,年终提出年度总结报告。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认真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后,应提出阶段报告或总结报告。
第三章 新产品试制
第九条: 新产品是指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和路线、技术特征等比老产品有显著区别或提高,过去国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产品。一次性生产的专用、非标设备,不作为新产品。
第十条: 新产品试制原则上应由该项产品今后进行批量生产的工厂承担(事业单位除外),安排新产品试制任务应与承制工厂产品发展方向密切结合。
第十一条: 进行新产品试制必须是:已完成研究试验或计划期内能够完成研究试验,提出可供试制的完整技术文件,可以开始进行设计者;或已有样品,样机。技术上可能仿照进行试制者。
第十二条: 新产品试制内容包括产品设计、试制、试验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