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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失效]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材;
 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
技师:
 1.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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