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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主治(主管)医师、 
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 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 主任技师、
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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