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起落航线飞行必须经过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许可,并且应当顺沿航线加入,不得横向截入。
第二十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航空站区域内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时,其空勤组应当进行严密的空中观察,防止与其他航空器碰撞;如果发生碰撞,航空器的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场起飞或者降落,高度表拨正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
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七百六十毫米对正固定指示。航空器降落前,下降到过渡高度层时,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二)没有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
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六百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七百六十毫米对正固定指示。航空器降落前,进入航空站区域边界或者根据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示,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三)高原机场
航空器起飞前,当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七百六十毫米对正固定指标(此时所指示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航空器降落前,如果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时,应当按照降落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航空器着陆时所指示的高度)进行着陆。
第三十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或者降落时,应当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机场气象最低条件。当机场的天气实况低于机场气象最低条件时,航空器不得起飞或者着陆。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航空器的机长决定低于机场气象最低条件着陆,须对其决定和由此产生的后果负完全的责任。
当机场天气实况十分恶劣,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将关闭机场,禁止航空器起飞或者着陆。
第三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路上或者起飞、降落机场附近有威胁航空器飞行的危险天气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可以向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提出推迟起飞、返航或者飞往备降机场的建议;航空器的机长对此类建议有最后的决定权并对其决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