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型建筑材料, 要因地制宜, 采取多种途径,配套生产。(1)建设北京(清河)、沈阳、哈尔滨、武汉等城市框架轻板生产基地;(2)加快在建的加气混凝土厂的建设速度,力争尽块建成;(3)狠抓苏州、石家庄两个城市新型建筑材料基地建设的试点。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选择一二个中小城市,建设年产十万至二十万平方米的新型建材生产基地;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除国家拨给的资金、材料外,各省、市、自治区要动员本地区的财力、物力,积极发展新型建筑材料,以适应经济建设和住房建设的需要。
六、 积极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建筑材料
建材企业应尽量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各种建筑材料。排渣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双方签订合同,并认真执行。被利用的废渣,一律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必要的加工费,应由用渣与排渣单位共同商定。遇有争执,由当地经委仲裁解决。
处理废渣, 化害为利, 是排渣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主管部门应结合三废治理,向排渣单位下达利用废渣生产建筑材料的任务。建材部门要在设备、工艺、管理上给予协助。请冶金部每年向钢铁厂下达水淬高炉矿渣指标。
以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投产三年内免交工商税和利润。以后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仍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在近三年内,建议国家拨给一笔投资和相应的钢材、设备,由建材总局和水电部协助地方把已建成但不配套的一百六十二个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材料的工厂,续建配套,形成年吃灰八百六十万吨的生产能力(现在只能吃灰二百三十万吨)。
七、 努力扩大建材产品出口,为国家多收外汇
建筑材料和建材成套设备都要努力扩大出口,在巩固和发展港澳等现有市场的同时,进一步广泛地打入国际市场、参加竞争。
要加强现有建材出口供应公司,扩大其经营权限,使之按照国家和外贸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直接同国外谈判、 签订合同, 直接向各省、市、自治区组织货源。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拟同有关部门具体商定。
要指定和建设一批工厂和车间, 专门生产出口的建筑材料和建材成套设备。
改造老厂,建设新厂,以及必须引进的生产设备,所需资金都可以采取补偿贸易或向银行贷款的办法解决。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和燃料要列入计划,优先保证。
国家对出口产品的外汇收入,将实行增长分成的办法。建材产品哪些品种实行分成,以及分成比例等,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