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在承包经营期间如遇国家对税种、税率、信贷、价格等进行重大调整或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合同有关条款。
企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的权利: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检查企业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情况,维护企业资产;
(三)对承包方的违约行为有权加以纠正、制止,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调整、处罚不胜任的承包经营者。
第三十条 发包方的义务:
(一)按照《工业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抵制各种摊派;
(二)在职责范围内帮助承包方协调工作,疏通关系,改善外部环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三)对承担指令性计划任务为主的企业,要提供必需的物资、能源、运力和销售安排,尽可能实行供产销“包保”结合的承包。
第三十一条 承包方的权利 承包方享有《工业企业法》、
《承包条例》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关于干部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企业职权范围内的任免、调动、聘任、解聘等工作,应按照中央规定的程序办理。交通部直属企业同时要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包方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增强企业后劲;
(二)协助上级审计部门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经营行为及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分年度进行审计;
(三)按年度向发包方和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五)接受发包方的监督指导,及时向发包方提供有关承包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