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资金利税率低于同行业平均资金利税率的,可以前两年或上一承包期本地区同行业资金利税率的平均值为依据,计算出承包利润基数,然后还要考虑企业上一轮承包期平均实行利润数和技术改造、市场环境、归还贷款以及可预见的政策调整等因素,来确定承包利润基数的增长率。
(三)投入产出法
新建和产出能力有较大变化的企业,以设计产出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参照达产要求、同类企业的效益水平、市场环境等因素来确定承包利润基数及其增长率。
第五章 承包单位的确定与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原则上为独立进行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实行责任承包,应建立完整的经济责任制体系。企业内部各基层单位应以契约的形式承担经济责任,将承包合同中的质量、消耗、经济效益等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形成整个企业的包、保体系。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值产量、产品(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及节能、设备状况、基础管理等。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各项指标都应规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六章 承包经营者的确定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者应符合《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
第十六条 确定承包经营者,可以采用上级考核委任、竞争招聘、职工民主选举等方式。为保证经营者的政治、业务素质,无论是竞争招标或民主选举,都须经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实行领导班子集体承包的,其成员应包括正副厂长(经理)、正副党委书记、三总师、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主要承包责任者,代表领导班子与发包方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集体承包的成员应按具体分工签定承包经济责任书。行政副职(包括三总师)应分别与厂长(经理)签定包括生产、经营、技术和行政管理等内容的责任书。党委应积极支持、促进承包合同的完成,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七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方为主管企业的交通部门或政府指派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