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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艺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国家电影档案馆捐赠或寄存其所拥有的影片。国家电影档案馆可按照影片的保存价值,作出接受捐赠或寄存的选择。
 第十五条 国家电影档案馆应积极收集散失在海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拍摄的国产影片及文字、图片资料。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视录像带、影片录像带的档案,由其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电影艺术档案的保管,要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库房温度、湿度、通风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加强防盗、防火等安全保卫工作。
  国家电影档案馆和电影制片单位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电影艺术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电影档案馆要确保易燃片基档案影片的安全,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并有计划地转换复制成安全片基。
  已转成安全片基的影片类档案,其易燃片的基原件,国家电影档案馆有权决定销毁或继续保存。
 第十九条 国家电影档案馆要鼓励有关档案影片保管、复制、修复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第四章 艺术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国家电影档案馆和电影制片单位要有计划地做好艺术档案编目和研究工作,并逐步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电影档案馆保存的艺术档案,按分类向社会提供使用。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电影艺术档案作商业性使用或直接用于公众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向国家电影档案馆捐赠、寄存的艺术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有优先使用权,并可对捐赠和寄存的档案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见,国家电影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影档案馆应当维护电影艺术档案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家电影档案馆的馆藏档案,要办理手续,并按规定交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档案机构同意不得使用或复制电影艺术档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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