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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请示的通知

  在经营管理上,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都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既要为它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又要加强领导和监督,鼓励和帮助它们改善经营管理。但不得干预其经营权,抽调其资金和安插非专业人员或医疗卫生单位不需要的人员。
  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起逐级技术指导关系,形成系统的技术指导网络。省级和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都必须遵照中央关于城市支援农村的指示精神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作出全面规划和具体规定,采取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形式将这种支援与协作关系固定下来。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解决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缺乏的问题,稳定、充实和提高农村卫生技术队伍。

 (一)任务侧重普通的各高等医学院校要在完成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建立并完善面向农村(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制度。要根据地方实际,积极、稳步地发展医学专科教育,尽快满足当前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对高级人才的需求。中等卫生学校要面向农村基层,培养实用型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以充实基层卫生队伍。
 (二)要认真整顿并加强县卫校和职工中专的建设。省、地、县各级政府对确有基础条件的县卫校和职工中专(特别是对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大县),应积极扶植,重点支持,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使其成为培训农村卫生人才和乡村医生的基础。
 (三)要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由城市向农村流动。各医学院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树立“与工农相结合,为工农服务”,特别是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要把学生到农村实习参加医疗预防工作实践,作为对毕业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行技术支农,试行由住院医师晋升主治医师、主治医师严重副主任医师前,先到县医院或中心卫生院接受一年或几个月的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实绩考评的做法,并使之成为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卫生部将就医学院校毕业生、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配套管理办法。
 (四)针对目前农村卫生技术力量薄弱和技术骨干外流的状况,必须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热爱社会主义新农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以及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教育。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稳定农村卫生技术队伍。
 (五)“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应争取做到:村级隆重组织新补充的乡村医生必须经中专或县卫校三年以上的系统医学教育。对现职的乡村医生应采取多种办法,补充医学基础知识,提高素质。各级政府必须十分重视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和提高,要采取切实措施合理解决其报酬。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村医生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职工中,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退休保险制度,以解决他们退休后的“老有所养”问题。 四、稳定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提供社会保障。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系指在集体经济支持下,以农民互助合作为基础,按照自愿、受益和适度的原则,筹集医疗预防保健费用的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五十年代在我国农村就已兴起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农民群众在防治疾病方面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的体现,应当提倡提倡,正确指导,改革完善,稳步推行。各地要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符合群众利益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并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财会制度和经费核算。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挪用农民的合作医疗预防保健费用。

五、加强领导,促进农村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一)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建设和推行初级卫生保健,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它当成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发动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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