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问题
《细则》第
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包括:国家计划委员会编制下达的物资生产分配计划;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编制下达的物资生产分配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编制下达的物资生产分配计划。
五、关于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行为与走私行为的界限问题
《细则》第
二条第(二)项所指的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的行为与走私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走私是违反《
海关法》的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倒卖走私物品,是指行为人将已走私入境的物资、物品在境内进行转卖,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的投机倒把行为。走私行为与倒卖走私物品的投机倒把行为所违反的法规是不同的。对于走私行为,应由海关依照《
海关法》进行处理;对于在国内倒卖走私物品和特许减免税物品的投机倒把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
《细则》进行处理。对于倒卖无国营商店发票或无海关税单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依照
《条例》及其
《细则》进行处理。
对个人随身携带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管理,应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关于执行
《细则》第
二条第(三)项时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