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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等关于对全国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抽样调查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教育部、
公安部、财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中国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对
全国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抽样调查的联合通知
(民[1985]调17号 1985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统计、卫生、教育、公安、财政厅(局),计委、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盲人聋哑人协会:
  国务院于1985年2月14日批准了民政部、国家统计局等9个单位《关于对全国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抽样调查的报告》,决定对全国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抽样调查。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残疾人的情况进行过调查。我国在建国以后,一直没有进行这项工作。因此,至今没有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残疾人数字。1982年第3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民政部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曾建议将残疾人情况列入普查项目,当时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也认为这项调查很重要,但因普查项目已达19项之多,只能留待以后另行调查。为了弄清我国残疾人情况,为研究和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提供实际的根据,急需进行一次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共同组成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商定各部门的协调和分工,制定各种残疾的标准,提出调查方案,组织对调查方案的实施等日常业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此项工作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进展的情况和问题,并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做好这项工作。   
  二、调查方案、规模及时间。鉴于我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方生活水平及生活条件有很大的差别等实际情况,这项调查,拟采取随机抽样调查方法。在1982年第3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的基础上,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调查的标准时间定在1986年6月30日24时。(注:经1986年2月15日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调查的标准时间改为1987年4月1日零时)在正式进行调查前,拟进行一次或几次试点,以检验调查方案的可行性,制定工作细则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调查质量。全部工作,包括准备、调查、用电子计算机处理数据和资料印刷,共需要2年半左右的时间,即1985年1月-1987年6月前后。对残疾人调查的主要数字,争取在1986年底以前,先用手工汇总的方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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