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的组织工作,按基层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中央部门直属单位,由部门组织进行;地方所属单位,由地方统计局组织进行。地方统计局对辖区内中央部门直属单位负有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有关单位的检查情况,应报送所在地统计局。
二、检查方法,采取单位自查和上级领导机关抽查相结合,以本单位自查为主。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既要检查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否履行了《
统计法》规定的职责,也要检查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是否受到侵犯。检查的重点是:
(1)有无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和授意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有无滥发统计报表和不经批准自行公布属国家机密统计数字的行为?
(3)已经揭发出的违反《
统计法》的案件,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4)统计机构、统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有无非法撤销县级以上独立的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人员等问题?
以上内容,要着重检查(1)、(3)两项。
为切实做好《
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
统计法》、国务院1984年1月6日《关于
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有关的统计报表制度,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
检查工作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对模范贯彻执行《
统计法》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
统计法》,篡改、谎报统计数字,压制统计人员履行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的事件,要提请有关领导机关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检查,要使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办统计,大力推进统计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技术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