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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检查<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检查<统计法>
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民[1985]计67号 1985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民政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85)统办字473号文件“关于认真检查《统汁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后,各级民政部门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宣传和贯彻,统计人员的素质、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了提高;统计基础资料规范化建设有所进展;数出多门的现象有所纠正。但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法制观念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希望你们按照国家统计局通知的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通过检查,使各级民政干部进一步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办统计,大力推进民政统计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使统计工作真正发挥服务和监督职能。请将检查结果于1986年3月15日以前报部。

  附: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检查《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1985年11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宣传、贯彻工作,对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推动统计建设,提高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起到了良好作用。但由于我国统计法制基础差,少数单位对《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得不够得力,因而忽视以至违反《统计法》的现象屡有发生。为了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保证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现确定今冬明春,结合年报工作,进行一次《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大检查。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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