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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改进民政部门救护车分配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改进民政部门救护车分配办法的通知
([85]民计函第262号 1985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了帮助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解决救护车问题,1984年6月27日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曾发出关于明确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所需救护车分配渠道的通知,经过1年多实践,除个别地方配备了少数救护车外,大多数地方尚未解决。同时,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精神。民政部为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加强对他们的医疗保健工作,也需要配备救护车。为了改善各种残废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休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干休所、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的医疗条件,切实帮助一些较大的单位配备救护车,经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又一次研究,救护车改由民政部统一计划分配,逐年分批解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根据每年民政部系统汇总的救护车计划向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申请,并列入国家计划。
  二、民政部统一分配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用车单位凭部里调拨通知单到指定工厂办理供需合同,费用自付。如计划内用救护车不能满足本地区需要者,也可自己想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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