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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二)落实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制,逐步推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这是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的重要保证。
  各级统计机构都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任务,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制定各项工作细则和工作考核细则,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定期检查和考核。
  各级统计机构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整顿工作,分行业制定统计基础工作细则(包括计量、检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过录表、综合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做法),同时制定统计数字质量标准(最高允许误差率)和质量抽查的试行办法。要以先进企业为基础,总结经验,经过试点,逐步推行。开始时先深入地抓一两个行业,再推及其他。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细则和质量标准、质量抽查办法,可供参考。
  (三)努力推进统计计算技术的现代化。要紧密结合技术革命来进行。要充分发挥现有电子计算机和数据传输设备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业务单位同电子计算站要密切合作,相互支持,严格执行已经达成的协议,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统计资料的机器汇总任务。还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扩大超级汇总的范围,开发计算机运用的新领域。同时,积极地逐步地在县以上各级统计部门配备微处理机,要采取统一的型号,并要抓紧培训干部,及时投入使用。关于微型机的购置费和其他条件,请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给予大力支持。
  (四)努力实现统计服务优质化。要利用统计部门掌握大量统计资料的优势,加强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搞好典型调查,及时反映经济建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好地为各级领导提供资料。当前可以围绕进一步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改革经济体制、提高经济效益、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搞好财政、信贷、物资三大平衡等重要问题,搜集资料,进行分析,及时提供。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析重点,努力提高分析水平。
  (五)健全统计机构,提高统计干部素质,稳定统计队伍。国务院在《决定》中明确规定:“在地方机构改革中,要大力加强和完善统计监督部门,各级的统计机构和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特别要注意加强市、县统计局的力量。”这一指示,请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统计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等条文,以及国务院《决定》第三、第四部分的规定,认真落实以下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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