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宣传贯彻《统计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1984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活动的规范和准绳,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
国务院《决定》)是贯彻执行《
统计法》,加快统计工作现代化的步伐,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的依据和指针。几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宣传贯彻这两个重要文件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许多地方行动迅速,方式多样,收到了初步效果。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开端。应当看到,贯彻执行这两个重要文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各有关部门,在今第二、三季度继续开展《
统计法》和
国务院《决定》的宣传贯彻活动,边宣传,边对照,边改进,边落实;四季度要结合1984年统计年报的准备工作,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进一步落实《
统计法》和
国务院《决定》的各项规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
统计法》和
国务院《决定》
(一)抓好统计人员的学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和执行这两个文件,首先要自己认真学好。鉴于1983年底和今年一季度大多数统计人员忙于统计年报工作,还没有来得及深入学习,因此有必要由各级统计机构的负责干部亲自主持,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地逐条地学习,务必使每个统计人员对这两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都有深入的理解,并见诸行动。
(二)协同有关部门抓好面上的宣传工作。通过大会宣讲、小会讨论、报刊宣传、印发学习材料等多种方式对各经济部门、文教社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宣传。要从城市到农村,从省到地、县、乡,逐步深入开展。既要有一定声势,又要扎扎实实。要努力使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广大工作人员都能弄清:统计工作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按照《
统计法》的规定,在统计活动中准许做什么,不准许做什么,违反了要负什么法律责任;根据统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使大家树立严格的法制观念,明确统计工作现代化的目标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