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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四)努力实现统计服务优质化。要利用统计部门掌握大量统计资料的优势,加强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搞好典型调查,及时反映经济建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好地为各级领导提供资料。当前可以围绕进一步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改革经济体制、提高经济效益、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搞好财政、信贷、物资三大平衡等重要问题,搜集资料,进行分析,及时提供。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析重点,努力提高分析水平。
  (五)健全统计机构,提高统计干部素质,稳定统计队伍。国务院在《决定》中明确规定:“在地方机构改革中,要大力加强和完善统计监督部门,各级的统计机构和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特别要注意加强市、县统计局的力量。”这一指示,请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统计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等条文,以及国务院《决定》第三、第四部分的规定,认真落实以下各点: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不能与其他机构合并或变相合并;同时要积极健全城乡两支调查队,充实乡、镇统计力量。
  2.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迅速改变目前许多部门统计力量过于薄弱的状况。
  3.企业事业组织必须设立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凡是没有配备或配备的机构、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应迅速加以充实。
  4.地方各级统计局长、副局长和统计师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5.切实保证统计人员的质量,新增和补充的业务人员,应主要从大专和中专毕业生中选调,并切实做好现有统计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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