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泛深入地宣传《
统计法》和
国务院《决定》
(一)抓好统计人员的学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和执行这两个文件,首先要自己认真学好。鉴于1983年底和今年一季度大多数统计人员忙于统计年报工作,还没有来得及深入学习,因此有必要由各级统计机构的负责干部亲自主持,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地逐条地学习,务必使每个统计人员对这两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都有深入的理解,并见诸行动。
(二)协同有关部门抓好面上的宣传工作。通过大会宣讲、小会讨论、报刊宣传、印发学习材料等多种方式对各经济部门、文教社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宣传。要从城市到农村,从省到地、县、乡,逐步深入开展。既要有一定声势,又要扎扎实实。要努力使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广大工作人员都能弄清:统计工作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按照《
统计法》的规定,在统计活动中准许做什么,不准许做什么,违反了要负什么法律责任;根据统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使大家树立严格的法制观念,明确统计工作现代化的目标和内容。
各经济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1984年1月9日联名发出的《关于各经济管理部门、各基层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的通知》的各项规定,首先要落实这一文件中的下列要求,即:“今后要将《
统计法》作为经济管理人员业务学习的一项内容,《
统计法》中需要基层企业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列入厂长考试的内容。”
二、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法》和
国务院《决定》
学习、宣传是为了贯彻执行。广大统计人员和经济部门、社会文教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学习《
统计法》和
国务院《决定》时,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和个人的实际,逐条对照。凡是不符合《
统计法》规定的,要采取措施,加以改正;不符合
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要采取实际步骤,努力实现。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