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三、保证数字准确是《统计法》的核心。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和帮助基层统计单位尽快建立、健全统计基础资料,如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名册、卡片等,做到各项统计数字都有根有据,准确无误。
  四、统计数字要按《统计法》的规定,“由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即统一审核,统一提供,不能数出多门。业务部门(人员)公开使用和对外提供数字时,必须经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审核。
  五、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和关心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充实统计力量,并保持相对稳定,以利熟悉业务,做好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工作应有的作用。

  附:

国家统计局关于宣传贯彻《统计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1984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活动的规范和准绳,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加快统计工作现代化的步伐,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的依据和指针。几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宣传贯彻这两个重要文件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许多地方行动迅速,方式多样,收到了初步效果。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开端。应当看到,贯彻执行这两个重要文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各有关部门,在今第二、三季度继续开展《统计法》和国务院《决定》的宣传贯彻活动,边宣传,边对照,边改进,边落实;四季度要结合1984年统计年报的准备工作,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进一步落实《统计法》和国务院《决定》的各项规定。具体意见如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