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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民[1984]办24号 1984年6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统计法》之后,我部于1983年12月13日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半年来,各地大都组织了学习、贯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年填报的1983年统计报表质量比往年有明显的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少数统计数字不够准确;统计基础资料尚未普遍建立起来,有些地方的基层统计数字缺乏可靠的依据;统计数字尚未做到统一管理,同一项内容,统计表上是一种数字,在其他文件上又是另一种数字;统计力量薄弱,有些应做的工作(如统计分析、及时提供日常业务活动所需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对统计数字质量的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尚未普遍、经常开展起来;统计年报的报送时间也较晚(比其他系统和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报送时间晚一个月)。因此,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是很必要的。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几点要求,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今年内,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开会、布置1984年统计年报工作等机会,组织所属民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一次《统计法》和国务院《决定》(已翻印发至省级民政部门),主管领导同志要亲自宣讲;县和市属区民政部门负责人也要向区、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宣讲,组织他们学习,使有关人员领会文件的精神,熟悉各项规定,以便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在学习中,要按照两个文件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文件精神和规定的,要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统计法》是国家的一项法律,要像对待其他法律一样,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今后凡上报和提供的统计数字,除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认真负责地把数字搞准确外,主要负责人必须审核签字,对数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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