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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代付农业拨款和民政事业费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代付农业拨款和
民政事业费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81]农银信字第445号 1981年11月28日)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关于信用社办理农业拨款和民政事业费监督拨付的手续费问题,可按(64)农银公陈字第57号文件规定执行。自1982年1月1日起委托信用社办理监督拨付时,应按照实际支出数的1‰到1.5‰由银行付给手续费,有关具体事项,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研究确定。实行所社费用分摊的地方列入分摊费用之中,不另付给手续费。

  附件:

关于监督支付国家支援社队财政拨款

(包括社员个人部分)中有关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64]农银公陈字第57号 1964年4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兹将关于监督支付国家支援社队财政拨款(包括社员个人部分)中有关手续费问题通知如下,希遵照办理。
  一、银行监督支付国家支援社队财政拨款的手续费,由总行和财政部统一结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农业银行,一律不再向主管部门收取手续费。
  二、办理监督支付国家支援社队的财政拨款,是一项新的工作。应尽量由银行直接办理,从中摸出经验,一般不要委托信用社代办,如果对有些支付给社员个人的拨款,如农村救济费等,为了便利社员群众支取,有必要委托信用社办理监督支付时,应按照信用社实际支付数的1‰到1.5‰付给手续费。具体规定由各省、区、市分行自行确定。手续费由银行业务支出科目项下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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