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代付农业拨款和
民政事业费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81]农银信字第445号 1981年11月28日)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关于信用社办理农业拨款和民政事业费监督拨付的手续费问题,可按(64)农银公陈字第57号文件规定执行。自1982年1月1日起委托信用社办理监督拨付时,应按照实际支出数的1‰到1.5‰由银行付给手续费,有关具体事项,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研究确定。实行所社费用分摊的地方列入分摊费用之中,不另付给手续费。
附件:
关于监督支付国家支援社队财政拨款
(包括社员个人部分)中有关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64]农银公陈字第57号 1964年4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兹将关于监督支付国家支援社队财政拨款(包括社员个人部分)中有关手续费问题通知如下,希遵照办理。
一、银行监督支付国家支援社队财政拨款的手续费,由总行和财政部统一结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农业银行,一律不再向主管部门收取手续费。
二、办理监督支付国家支援社队的财政拨款,是一项新的工作。应尽量由银行直接办理,从中摸出经验,一般不要委托信用社代办,如果对有些支付给社员个人的拨款,如农村救济费等,为了便利社员群众支取,有必要委托信用社办理监督支付时,应按照信用社实际支付数的1‰到1.5‰付给手续费。具体规定由各省、区、市分行自行确定。手续费由银行业务支出科目项下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