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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拨发普及型小腿假肢安装补贴费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拨发普及型小腿假肢
安装补贴费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1984]城13号 1984年3月)


各省、市、自治区(西藏、甘肃省除外)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普及型小腿假肢,是民政部假肢科研所在部分假肢厂研制的基础上,统一设计制作成功的;经试装、试用;效果良好。根据国家对农民困难户自费配制普及型假肢实行补助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现拨给你省普及型小腿假肢安装补贴费××万元,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内列支。这笔经费由省民政厅按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掌握使用。节余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
  普及型小腿假肢的收费办法:每条腿的成本40元,安装者平均收费15元,由国家平均补贴25元。具体到每个人的收费、补贴数额,可由当地民政厅(局)、假肢厂视截肢者家庭生活情况确定。
  领取补贴费的办法:由假肢厂凭年终制作、出厂普及型小腿假肢的实际数,向民政厅(局)领取平均每条25元的补贴。
  你省去年已制作普及型小腿假肢的条数和补贴数额以及今年安装普及型小腿假肢的计划,请于今年6月底以前函告民政部。

  附一:

8省安装普及型小腿数量与补助金额表(1983年度)




┌─────┬──────┬─────┬──────┬─────┐
│ 省名  │ 安装数(条)│ 每条补助│ 合计(万元)│  备注  │
│     │      │ 金额(元)│      │     │
├─────┼──────┼─────┼──────┼─────┤
│ 四  川│  6,800 │  25  │  17   │     │
│ 河  南│  4,800 │  25  │  12   │     │
│ 山  东│  4,000 │  25  │  10   │     │
│ 江  苏│  4,400 │  25  │  11   │     │
│ 河  北│  3,200 │  25  │  8    │     │
│ 湖  北│  5,600 │  25  │  14   │     │
│ 辽  宁│  2,800 │  25  │  7    │     │
│ 陕  西│  2,400 │  25  │  6    │     │
│ 合  计│  34,000 │     │  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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