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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名学研究会会章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7.缴纳会费。
  第七条 外籍地名学者,凡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通讯会员。
  通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3.可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4.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5.缴纳会费。
  第八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会章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4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会工作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本会会章;
  4.选举理事,组成下届理事会。
  第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研究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会议原则上2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学术研究规划;
  3.领导本会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各项活动;
  4.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组织选举下届理事会;
  5.表扬、奖励或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6.表彰本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若干有关学科知名学者为本会学术顾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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