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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处理土地改革中遗留的典当土地问题给华北各省的指示

内务部关于处理土地改革中遗留的典当土地问题给华北各省的指示
(内地字第114号 1950年9月30日)


  在业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华北老解放区,请多地方发生了土改前的典当地的纠纷。其中有的是在过去分配土地时已经分配了的,而现在原出典人要求回赎,有的是过去分配土地时并未解决或解决的不很妥善,而现在争执不清的。在全国民政会议中,不少地方提出这一问题要求解决,有些地方报告了当地处理的办法,但有些办法也不妥当,为此,特对土地改革前的土地典当关系现仍发生争执者,提出如下的处理原则:
  一、在实行彻底平分土地的地方,平分前的一切土地典当关系,自应一律无效。该项土地在分配时计入谁应分土地数内者即应归谁所有,除因当时计算不清(例如把一块土地同时计在典出者与典入者双方的名下等等)或涉及坟地等特殊问题因而发生纠纷者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外,其余一律不再变动。
  二、在按中农不动的原则实行分配土地的地方,土地改革前地主、富农、贫农、雇农之间的典出典入的土地,在分配土地时已被抽出分配者,亦应按第一条的原则不再变动。因为在当时,是根据地主富农的土地被没收征收和贫农雇农的土地亦计入分地数目内统一地平均分配的原则而加以分配的,因此也应跟第一项一样,一般不再变动。
  三、在按中农不动的原则实行分配土地的地方,土地改革前中农典与地富的土地或中农典与贫雇的土地,在分配土地时已被抽出分配或被列入分配土地数目内统一分配,致使该中农因而蒙受损失时,应按处理土地遗留问题中,补偿中农的原则予该中农以适当的补偿。该项土地应维持原来的分配,不再变动。
  四、在按中农不动的原则实行分配土地的地方,土地改革前中农与中农的典当关系及贫农典与中农的土地,在分配土地时,未加变动者,其典当契约继续有效。
  五、村与村之间的典当土地,在已实行平分土地的地方,应按第一条的原则处理,不再变动,在按中农不动的原则实行分配土地的地方,如有纠纷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阶级成份,分别按第二、第三、第四各条的原则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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