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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二、认真整顿火葬场,改善经营管理
  为了进一步做好推行火葬的工作,要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和当前火葬场存在的问题,务必在一两年内,对现有火葬场进行认真的整顿。整顿的目的,在于巩固、提高,充分发挥现有人员、设备的作用,提高火化率。整顿工作,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着重从思想作风、组织领导、经营管理、技术改造、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整顿。通过整顿,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克服吃“大锅饭”的思想和不正之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火葬事业的发展。对少数工作基础确实薄弱、条件太差、火化率太低、一时又不能改变面貌的火葬场,要把工作人员精简到最低限度,并在搞好火葬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搞点副业生产,以增加收入。
  根据各地的经验,要搞好火葬场的管理,必须做到:
  (1)搞好领导班子建设,选配思想好、热爱殡葬事业、有干劲的干部担任主要领导。
  (2)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热爱殡葬事业,组织他们学政治、学业务、学技术,建立起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3)建立班组或个人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职责分明,事事有章可循。
  (4)按照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经费包干制,定收定支、以收抵支、节余留用、超亏不补,逐步做到经费自给,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节约燃料等单项奖或综合奖。
  (5)发扬自力更生精神,自己动手改制火化设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6)实行民主管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定期评比制度,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7)搞好火葬场的绿化、美化。
  今后,火葬场要在整顿、巩固、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新建火葬场,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主要应放在新设置的工矿城市和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建设新场,要制定规划、合理布局、经济实用、方便群众,防止贪大求全。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社办公助或由社举办的办法建场。凡是国家投资建设新场,一定要报经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并纳入地方基建计划。
  三、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
  目前,我国还有相当多的地区(人口约占全国的半数),没有建立火葬场或不适宜实行火葬,要采用土葬的办法。因此,在这些地方搞好土葬改革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要把这项工作管起来。改革的办法,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社队,以自然村为单位,或在一个公社范围内规划几处集体公墓。墓址要尽可能设在荒山瘠地,并植树绿化。在耕地很少或平原地区,要教育群众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生产队集体耕种的土地、社员承包的耕地和分配给社员的自留地,不准随便葬坟,严禁出售墓穴。在没有火葬场的县、市,少数离场路程很远、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河泽等地方,确实没有实行火葬条件的,可以土葬,但要统一规划,不准乱埋乱葬。
  要大力提倡文明、简朴、节约办丧事,反对搞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办丧事或开追悼会的规模要小,参加的人员要少,悼念活动应以不增加国家和死者家属的负担,不影响生产和工作为前提。殡葬管理服务单位对丧主租用花圈的数量要加以适当限制,严格制止在殡葬管理服务场所搞封建迷信活动。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禁止制作和出售用于丧葬的迷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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