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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关于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的请示

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关于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的请示
(国发[1974]119号 1974年11月21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国务院同意外交部《关于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是一项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做好计划,逐步实行,慎重处理。对少数情况特殊的外国人坟墓、公墓,需处理时,报国务院审批。

  附:

外交部关于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的请示

(1974年11月16日)


国务院:
  近两年来,外国驻华使馆和其他外国人不断要求查找,察看在华外国人坟墓。
  外国人在华坟墓的状况,近些年来变化很大。据京、津、沪、黑龙江等九省、市初步调查,文化大革命前夕,外国人坟墓约有5万多座,分属英、法、美、德、意、日、苏(俄)及亚非拉40多个国家。除一部分是国际友人、苏联红军和朝、越等国烈士外,大部分是鸦片战争以来帝国主义的侵华官兵、传教士以及外侨、外商、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及其亲属。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激于义愤,摧毁了帝国主义侵略者和一些其他外国人坟墓。目前,已平毁的外国人墓约60%,有不同程度损坏的约30%。保存较完整的约10%(主要是国际友人、知名人士、友好国家的外侨及苏联红军、朝、越等国烈士墓)。
  文化大革命以来,由于对外国人坟墓未进行清理,现在,有些外国人公墓现场破烂不堪,杂草丛生,墓碑丢失,或已种上庄稼。也有些中国死人埋进外国人公墓。因此,近年来,我们对外国人要求察看坟墓,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均予婉拒。长此下去,对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外国人在华坟墓成份复杂、年代远近不一,又已大部破坏,我们考虑可按“八国联军墓应平毁,外国友人坟墓应予有条件的保留”(1966年9月外交部通报)的精神,对外国人在华坟墓做一次清理。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具体意见如下:
  一、帝国主义侵略军的坟墓,应予平毁,清除现场痕迹。
  二、外国神父、牧师、修女墓,除个别身份较高、影响较大者外,一般已破坏者,应予清除;保存完整者,也可暂不处理,待以后用地需要,借机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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