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收养孤儿公证事的复函
([88]司公字第29号 1988年3月18日)
海南行政区司法局:
你局海司(1988)第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林文雄夫妇收养林培汉、林培川两名孤儿之事,经研究认为:林培汉、林培川兄弟二人,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死亡,无其他直系亲属抚养。其伯父母为了把两个侄子扶养成人办收养公证,应予支持,故同意你局前一种意见。即按特殊情况对待,给予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只是证明收养的法律行为真实、合法,涉及农转非等问题,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