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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关于收养孙女可否办理公证证明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对“关于收养孙女可否办理公证证明问题”的复函
([83]司发公字第37号 1983年2月4日)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苏司公(82)第122号《关于收养孙女可否办理公证证明问题》一文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可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收养孙子女的公证证明,在办证过程中,希注意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关于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是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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