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组织部通知
(选办[1981]3号、组通字[81]9号 1981年3月12日)
现将河南省委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县、社人代会选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参阅。
附:
通知
各地、市、县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转各地、市、县委:
在县、社两级选举工作中,发现有些问题需要注意。兹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在召开人代大会之前,各级党委应抓紧对有关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候选人(包括差额在内)的名单进行审批。候选人名单虽经党内进行审查,但他们能否作为正式候选人,仍应在人代大会上按照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
二、县、社人代大会选举领导班子时,应充分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搞“指选”和保证选举,也不应受上级党委审批的候选人名单的限制。
三、各级人代大会的选举结果,除县以上人代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外,其余人选均自人代大会主席团宣布之日起生效。在宣布选举结果的同时,上报备案。各级党委不作审批。即令当选人不是党委事先审查过的人,也不应改变。若个别人有特别严重的问题,应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解决,不宜以党委名义否定或改变选举结果。
四、经各级人代大会选举产生的干部,应相对保持稳定,在法定的任期内,一般应不作变动或尽量少作变动;如必须调动时,应按《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办理任免手续。